广州市芳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安全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芳村区范围内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预案重点放在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本预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