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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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联合大学章程(提请核准稿)序言北京联合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是经教育部批准 ,于1985 年成立的北京市属综合性大学。其前身是 1978 年北京市依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在京高校创建的部分大学分校。随着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北京地区办学规模最大的高校之一,是北京市应用型人才重点建设培养基地。学校以培养适应国家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己任;秉承“办学为民、应用为本” 的理念;践行“ 学以致用 ”的校训;遵循 “发展应用型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建设应用型大学”的办学宗旨;坚持“ 面向大众、服务首都、应用为本、争创一流”的

2、办学定位;实施“ 学术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兴校” 的发展战略;实现 “高水平有特色人民满意的应用型大学” 的发展目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联合大学;英文名称为Beijing Union University,缩写为 BUU;网络域名为。校部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 97 号,学校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第三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实

3、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校长是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同时承担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大学职能。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重视发展研究生教育,兼有一定比例的专科教育。第五条 学校的学科设置目前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联合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七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章程的修改,依照法定程序由

4、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核准。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八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尊重并支持学校自主办学,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第九条 举办者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北京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第十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财产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各级学位;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第

5、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及机构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第十五条 举 办 者 、 学 校 依 法 享 有 和 承 担 其 他 相 关 权 利义 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联合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

6、党委” )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职责如下: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2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3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7、,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建设中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建设首都人民满意的应用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4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广大师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5领导学校党建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团结全体师生员工,凝心聚力,共谋发展。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7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

8、自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8研究、决定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举措。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相应职权,履行职责。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出席方可召开,其中,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出席,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联合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

9、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八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职责如下:1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4聘 任 与 解 聘 教 职 员 工 , 对 教 职 员 工 实 施 考 核 、 奖 励或 处 分 ;5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学校德育工作;6拟

10、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筹措办学经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

11、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根 据 需 要 , 在 院 ( 学 部 ) 设 置 或 者 按 照 学 科 领 域 设 置 学术 分 委 员 会 ( 或 教 授 委 员 会 ) , 也 可 以 委 托 基 层 学 术 组 织 承担 相 应 职 责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评议事宜根据需要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

12、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相关规章,拟定本校学位条例,对学位相关教育领域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评议与审定,依法评定和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完成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照授予学位的学科类别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的论文答辩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

13、大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利,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行使相应职权,履行职责。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

14、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组织是教职工、学生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

15、职责。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学校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氛围;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

16、承创新的需要,设置学院和各类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着责权一致的原则,支持学院自主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实行目标管理,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院在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举办者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院分别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或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政策措施在本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第三十二条

17、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 ,在学校规定范围内行使各自职权。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第三十四条 校属教学部门、科研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的学校直属机构,以教学或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校属教学部门、科研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第五章 学生第三十五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校 依 法 、 依 规 录 取 , 取 得 入学 资 格 , 接 受 学 校 教 育 的 受 教 育 者 , 分 为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学 生和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以 及 在 职 学 习 、 在 校 接 受 培 训 等 其 他 类型 的 受 教 育 者 。第三十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团体和学生社团;3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4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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