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生申诉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2、被申诉人:小学及其职能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二、受理机构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德育办、教导处、食管办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育办。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3、 申诉处理的机构 第一条 小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2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