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低压锅炉。 第2条 锅炉司炉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司炉操作证。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 第3条 司炉工在值班时,必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执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 二、点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4条 锅炉点火前应对锅炉、锅炉附件和仪表、锅炉附属设备进行检查。 1锅炉。锅筒及内部装置齐全、完好,污垢清理干净,无异物遗留在内。主汽管、给水管、排污管道上装置的临时隔板、堵头已全部折除;人孔盖、手孔盖已经封闭,紧固螺丝上好。炉墙、炉拱、隔火墙完好。炉门、灰门、烟道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锅炉操作台、平台、楼梯、围栏、通道畅通、完好。 锅炉附件和仪表。锅炉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水 位警报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符合有关规定。温度、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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