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在发生非煤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黄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与分工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非煤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救援指挥部),在区政府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领导工作。 (一)区救援指挥部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安全) 副总指挥:区公安分局局长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 成 员: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区卫生局局长 区交通局局长 区环保局局长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分管副局长 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科长 事故发生所在乡镇政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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