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系统应急预案 为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减少水污染事故危害,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水利工程调度预案编制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系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在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总负责的前提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及时处置突发性污染事故对水源的影响,减轻污染损失,减少污染危害,提高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 1.2 适用范围 泰州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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