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科技文明示范工地实施细则(公装类)前 言为了进一步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我省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应用,并认真贯彻执行节约型社会及建设部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结合我省装饰工程施工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作为申报省建筑装饰科技文明示范工地及评选条件。申报时间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实行随申报随检查、每年分二次评定。并将作为申报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的重要条件,如符合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申报条件,省协会负责推荐。一、 科技进步(总分35分,每小项得5分。)11积极推进装饰产业现代化,加快工厂化生产的比重,要求工厂化生产、现场组装(主要是木制品、石材),安装率不低于30%,减少现场作业的工作量和污染,缩短现场施工工期及降底成本。12单项装饰项目工程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均应成立QC小组,并选择一项课题针对性攻关,提高科技水平。13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积极推广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的17项当前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见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科技进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