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以市场信用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项目为载体的诚信评价体系,促进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我区建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桂建发20171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异议处理及应用,遵循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具体工作
2、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实施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 本办法所称评价人员,是指持有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人员。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按照“标准统一、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社会监督” 的原则实施。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计分规则第六条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管理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3、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评价指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专项工作要求确定,每季度发布一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至少提前 30 天向社会公开下一季度的评价指标。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有在建项目的企业,每季度至少抽查一个项目。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按日更新,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 1。第三章 信息采集第八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项目进行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原则上同一项目在半年内不重复评价。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所有的承建项目
4、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当评价机构发现有未录入 3 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时,应责令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该项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可优先抽取未录入的项目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为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在所有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均应对逐套验收相关的评价项目进行评价,主要是住宅工程按规定开展逐套验收情况、逐套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相符性情况、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数据报送情况。第十条 评价机构必须提前 1 天通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实施评价的具体时间。在无法联系到项目负责人时,应通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时,施工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
5、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取样员、资料员均应到场;施工企业可视情况派员参加。评价机构可邀请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见证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开展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时,应由 2 名评价人员共同带队进行,评价人员应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评价时,对涉及评价条款的内容均应全部抽查,不得遗漏。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期评价条款范围以内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规定发出整改通知书,但不予扣分。同一事项违反两条及以上扣分条款时,按高分值条款扣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4 第十二条 评价表填写完毕,评价人员应就评价结果与项目负责人进行充分
6、沟通,并由项目负责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场向评价人员提出并充分沟通;若项目负责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且沟通无效的,可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后签字确认;评价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该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依据。评价时项目负责人未到场的,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如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均未到场的,可由施工员、质量员或安全员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并注明职务;如上述人员均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评价人员应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并可请建设、监理单位人员对施工管理人员拒不签字的事实进行见证,此时视为评价结果有效且
7、为最终结果。被评价企业拒不接受检查,或拒不提供文件和资料的,评价得分按零分处理。已签字确认的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施工企业,另一份由评价人员在 1 个工作日内交给评价机构专人保管,并保存扣分的纸质、影像等依据材料。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配合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回答有关质询,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现场无法提供文件和资料的视为缺失。 5 第四章 评价信息的审核、异议处理和录入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采集的评价信息按照内部流程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发现评价表上有异议事项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依据是现场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
8、若异议成立,则对原评价表分数进行修改,减去异议事项扣分值;若异议不成立,则维持原扣分值。异议核查结果应告知施工企业。对核查后的评价表,评价机构应在1 个工作日内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第十五条 记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机构专人负责归档保存,以备核查,评价生效后相关纸质、影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1 年。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六条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桂建发201717 号)的规定,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按 40%折算计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诚信综合评价得分记入投标总分。第十七条 对施工企业
9、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选择一定数量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分值排名靠后的施工企业列为层级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 6 加强对本辖区内评价分值排名靠后的施工企业承建项目的监督抽查。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设区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层级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时,将开展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情况作为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未按照规定频率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时,应责令评价机构改正,必要时对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九条 本
10、办法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附件: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评价表格式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表格式 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汇总表 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告知单 7 附件 1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内容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管理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项目的文明施工等 4 个方面,共分为 7 张评价表,分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评价表(表 1) 、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评价表(表 2)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表(表 3)
1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评价表(表 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评价表(表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评价表(表 6)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表(表 7) 。其中表 16 的格式见附件 2,表 7 的格式见附件3。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的计算方法为: 评价表得分计算方法:表 16 的各评价项目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计分,最高扣减分数不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应得分减掉扣减分即为实得分;实行每处累计扣分的项目,当该项目所有可评价点均被扣分后,扣减分为该项目的应得分。评价表项目实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缺项不计分;评价表得分为项目实得分与可评分项目应得分之和的比值
12、乘以 100。 8 表 7 的评价项目无应得分,均为扣减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评价表得分权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评价表得分权重为 40%、实体质量评价表得分权重为 30%、施工安全评价表得分权重为 2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评价表得分权重为 5%。 项目评价得分:各评价表得分按评价权重计算后,得出项目评价得分。评价时项目信息未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评价得分扣减 50%。 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各企业参与评价的项目,为评价日期之前 90 天内评价结果录入评价信息系统的项目,评价当日录入的评价结果不参与计算。企业的项目评价得分按照项目的造价进行加权平均,
13、折算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如果一个公司参与评价的项目数为 n 个,每个项目的评价得分分别为 X1、X 2.Xn,每个项目的造价分别为 W1、W 2.Wn,那么该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为:X=X1W1+X2W2+.+XnWnW1+W2+.Wn 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减去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合计扣减分,即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如果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为 X,评价周期 6 内该企业有多个住宅工程进行了逐套验收评价,合计被扣 Y 分,则该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等于 X-Y。附件 2评价表格式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备注(核查意见)序号评价项目扣分标准(每项次扣分按发现违反的点位累加,扣完为止)检查方法 说 明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扣减分 实得分1.n评价表得分 实得分 100 / 应得分评价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名: 评价日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