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属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我校聘用的合同工。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部门第五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第六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工会和教代会成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意见。第七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