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变 更 民 族 成 份 流 程 图需准备材料:1、变更人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2、居民户口本;3、结婚证(离异的需携带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 ;4、变更人出生医学证明。5、变更民族成份登记表(须经乡镇审核签字盖章后) 。受 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正式受理。审 核经业务科室审核后,符合变更民族条件的由受理人签字盖章。执 行市(县区)公安局办理实施依据:依据国家民委、公安部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颁布实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民族成份变更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民族发20168 号)进行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向
2、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有关要求:1、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材料或应具备的条件;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退还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设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核转报流程图上交材料:1、申请书2、工商许可证3、法人证;4、具有清真饮食习俗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花名册申 请申请人向区民政民族宗教部门提交申请受 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实地论证的事项、理由及论证时间,实地论证可行后正式受理。 审 核民政科领导研究确定报 批确定后上报市民委审批未通过后告知申报人实施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辽民族发20124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有关要求:1、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材料或应具备的条件;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退还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