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 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2、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五、申请条件:(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2(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六、禁止性要求:(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
3、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能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5.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其他材料。(二)变更申请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
4、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三)延续申请3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能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5.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四)注销申请1.注销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以 上 提 交 复 印 件 的 ,应 当 同 时 向 海 关 交 验 原 件
5、 。八、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三)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四)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
6、达申4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九、办结时限:(一)直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十、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报 关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行 政 审 批 不 予 许 可 通 知 书 十二、受理机构:乌鲁木齐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十三、决定机构:乌鲁木齐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十四、数量限制:
7、无数量限制。十五、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十六、咨询途径:详见乌鲁木齐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乌鲁木齐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 热线。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乌鲁木齐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5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6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设立依据:(一
8、)出口监管仓库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9、(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 227号修改)为实施依据。(二)保税仓库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十二部7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0、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 227号修改)为实施依据。五、申请条件:(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条件。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4)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1)
11、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8关联网;(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6)消防验收合格。(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3)具有专门
12、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6)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9(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13、;(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1、首次申请(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3)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4)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5)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7)出口监
14、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8)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9)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2、延期申请(1)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10(2)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4)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5)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和材料。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3、变更申请(1)变更申请书;(2)变更申请事项表;(3)可行性报告;(4)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5)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6)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7)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8)仓库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9)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10)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和仓储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