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规厂纪及安全注意事项 厂 厂 规 规 厂 厂 纪 纪 n 一.任用 n 1.本公司员工之任用均经双方洽谈妥当或经考试而以学识、品德、 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并能刻苦耐劳,无不良嗜好者,录 用之.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间为三个月,试用期间成绩不佳者,得 即时予于解雇;若表现合于工作标准者,准任用为员工. 2.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1)凡在校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者. (2)曾在本公司被处分或记录不良者,经认定不予录用者. (3)曾在任何公私机关或公司服务有亏空公款或脏私前科被处 罚者. (4)经本公司医疗室或指定医师,劳保医院医师检查患传染病者. (5)体格及体质不适合本行业者. (6)患有精神病者. (7)被通缉在案者.(8)被禁治产或破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9)曾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10)曾犯法被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11)曾犯窝盗前科或其他案件,认为不理想者. (12)已怀孕或在哺乳期内之女性. 二.服务 1)员工应确实遵守本公司一切之规章及命令,并服从主管及管理人员之指 示及监督,不得有违抗之行为.(违者记过、记大过、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