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16 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切实做好 2016 年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6 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精神,2016 年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仍延续 2014 年调整后的管理规定,保持不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相关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属地管理,渔业部门具体负责,海洋(海警)、公安(边防)、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伏季休渔管理机制。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全
2、省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并组织省级督察组对全省休渔情况和执法人员进行督察和通报、追责。领导小组在厅渔政处设办公室,渔政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沿海各市、县(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伏季休渔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市、县(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负责具体休渔管理并配合做好上级组织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巡航检查。- 2 -二、2016 年伏季休渔规定(一)休渔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二)伏季休渔期限辽宁省沿海各海域从 2016 年 6 月 1 日 12 时至 9 月 1 日12 时。(三)全省定置网具作业渔民一律参加伏季休渔辽东
3、湾海蜇管理期间,按海蜇资源管理规定执行。(四)辅助渔船和刺网渔船管理辅助渔船和刺网渔船一律按照伏季休渔管理规定执行。(五)渤海毛虾开捕期为 2016 年 8 月 16 日 12 时。(六)养殖生产管理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公共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规模较大(10 艘渔船以上)采捕作业必须报省厅审批。三、管理任务及措施伏季休渔期间,沿海各地要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 ,确保所有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 港停泊休渔。全省结合伏休管理期间继续深入开展的 “绝户网” 等违规渔具清理整治、重拳打击涉渔“三无
4、 ”船舶,加强渔船渔 港安全管理,加强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采取有效措- 3 -施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伏季休渔秩序总体稳定。(一)渔船管理1.进港休渔时间。各地所有应休渔渔船必须于 2016 年 6月 1 日 12 时前回港,6 月 1 日 12 时后不得自行转港。2.停港渔船的管理。全面加强渔船管理,沿海各市应制作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将本地、异地在港应休渔渔船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停泊港口。各市汇总登记表电子版于 6月 5 日前报辽宁渔港监督局,该局于 6 月 10 日前报省海洋与渔业厅。渔船停泊港口,应落实管理责任人,
5、将休渔渔船名单在停泊港口张贴公布,每天核查渔船停港情况并上报。3.异地停港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跨省异地转港渔船,由渔船船籍港渔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报辽宁渔港监督局,纳入当地伏休管理,船籍港渔政渔港管理部门协助。我省驻山东石岛办事处要协助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搞好我省转港渔船管理。省内异地停港休渔渔船也照此办理,凡未经停港地渔港监督部门同意的异地停港渔船,一律清退。(二)港口、船厂管理沿海各地要着重抓好渔港码头管控,组织渔政、渔监、船检等职能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严把渔港进出关。要结合清理取缔涉渔“三无” 船- 4 -舶行动,
6、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管理力度,继续开展渔船标识整治,加强对渔需物资的管控,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渔港管控,强化对渔民的教育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防风、防火、防盗、防碰撞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渔船修造厂家监管,联合渔政、渔监机构定期对所辖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对坞修及新建渔船设立标识牌,制作渔船位置图。未取得审批手续非法坞修及新建渔船,按照违规处理。(三)海上管理1.开展渔政执法协作和交叉异地执法继续开展我省海上渔政联合巡航检查,加强各级渔业执法机构间和同中国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参加中国海警局北海分局组织的海区性联合巡航检
7、查,并在海上日常巡查中兼顾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临近海域的巡航检查。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 “绝户 网” 等违规渔 具,重点打击带头违规 、集团性、规模性违规行为,加强辽东湾和海洋岛两大渔场等重点海域资源的管理。省海监渔政局大连分局、省海监渔政局锦州分局、沿海各市渔政机构要根据管理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海陆交叉联合执法检查,保持高压态势。2.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和移交监管制度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海查陆处” 规- 5 -定,一律押回指定港口扣押,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凡擅自放行的,要对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移交监管实行船籍港管理制度。违规渔船扣押结束后,由船籍港海洋与渔业
8、主管部门负责派人到扣押港口(省、市指定的看船港)履行手续,将违规渔船带回辖区指定港口继续休渔整改。3.对违规渔船依法依规处罚处置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对查获的违规渔船一律依法依规处罚,严格贯彻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处罚标准,实行零裁量(条例处罚标准中渔船主机功率涉及以下或者以上的,首次出现的数含本数)。并在作出渔业行政处罚的同时告知渔民相关燃油补贴扣减政策和比例,最后在捕捞许可证书违规项目上予以载明。要坚决打击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对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2016 年辽宁省伏季休渔没收
9、渔获物折价指导标准见附件) 对违反禁渔期规定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四)增殖放流管理今年我省继续在沿海开展海洋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计- 6 -划增殖放流虾、蟹等水生生物,放流管理时间为 5 月 20 日开始,后期结合伏季休渔管理。各级渔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放流资源的保护工作。省厅成立省海洋岛渔场资源增殖渔政管理指挥部和辽东湾渔场增殖渔政管理指挥部,在黄海北部和辽东湾渔场开展海陆执法检查,并组成督察组进行督查。省海监渔政局大连分局、省海监渔政局锦州分局分别负责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五)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结合我省伏季休渔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
10、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一是结合休渔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当地政府和社会的资源和生态保护意识。二是积极开展资源、环境、在建项目等调查和跟踪监测。三是强化渔政执法和综合执法,严禁在保护区核心区内生产作业,坚决打击保护区内各种盗捕行为,维护保护区管理秩序。四、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一)基本原则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继续“政府领导,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属地管理,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成立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陆地前期管理工作由各市指挥部负责,后期管理由省海蜇管理指挥部集中统一协调。辽东湾海蜇管理预定于 7 月底至 8 月初适时统一开捕。(二)管理措施- 7 -1.继续做好船网分离等工作。做
11、到“船网分离,人船分离,拉大距离,看住管好” ,任务明确,责任到人。2.加强重点渔港的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渔监和船检机构及当地村委会在重点港口设立管理工作组,承包到船。3.渔船不准跨县、区转港停泊。4.坚决取缔“绝户网”等违禁渔具,严厉打击小型渔船、摩托艇等违捕行为。5.强化监控工作。辽东湾沿岸各级海蜇指挥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辽东湾海域所有渔港及海蜇渔场实行重点监控。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负责对辽东湾海蜇保护区内所有重点渔港实行全天候雷达和摄像监控,确保监控系统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6.强化海上执法监督检查。继续设立海上指挥部,结合异地交叉执法,抽调渔政船艇和边防船艇
12、组成巡航检查船队,开展海上巡航检查,保证对中心渔场和重点海域 24 小时监控和值守。7.强化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工商部门,加大对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检查力度,从严查处违法收购、加工、销售海蜇等行为。8.开展海蜇资源调查工作。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要继续开展海蜇资源调查,为确定开捕期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省厅- 8 -将面向社会适时发布调查结果。9.加强督察工作。省厅派出海蜇管理督察组,对海蜇资源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反馈督察信息,促进工作落实。 10.坚决防止群体事件发生。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对抗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事
13、件平息和稳定工作。省、市指挥部应主动协调公安边防和海警部门强化海蜇管理工作,配备警力强化执法。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二)加大宣传力度。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深入渔港、渔船、渔村、渔户,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资源养护政策和伏季休渔的具体要求,争取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渔民遵纪守法意识。各地在运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横幅、通告、宣传单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充分利
14、用网络、手机、微信等宣传手段为伏休和海蜇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实施科学管控。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海洋捕捞渔船信息终端、渔船进出港管理系统、执法取证- 9 -系统等,利用科技手段确保对违规渔船证据的采集、保存达到合法真实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水平。(四)强化执法协作和执法督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海警、公安边防、工商部门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强化海、陆、港监管,加大对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伏休管理秩序。各地要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法纪、文明执法。省厅将开展执法督察,对违反规定的渔政工作人员,要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开除和移送。(五)
15、加强渔船渔具管理。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在伏休期间,要按照农业部要求,坚决打击、取缔“绝户 网” 等违规渔具。对禁用渔具以及群众反映突出、对我省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网目尺寸严重偏离规定、尤其是拖网网囊加装衬网、违规使用网目尺寸较小的地笼等违规渔具重点打击。对依法没收的违规渔具公开集中销毁,发挥震慑作用。(六)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完善渔民和社会公众参与伏季休渔监督的新路子。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并及时反馈,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七)认真总结上报。伏休期间,各地要做好伏休管理周报的统计上报工作,真实准确反映管理情况。伏休结束后,要及时认真的做好总结,并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前将伏休管理总结- 10 -报省厅。联系人:王丹联系电话:024-23447519 传真:024-23447555邮箱: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