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建设工程形式的基本条件是: (1)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 (3)具备执业资格的各关键岗位人员已按规定要求配备。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下方施工。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搭设或安装。搭设或安装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及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挂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并提供安全和足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