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级涉企收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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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望江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一、行政事业性收费(2017 年 10月 23日更新)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一、县法院部门1 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 号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2、;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二、县公安部门2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 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公安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

4、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三、县国土资源部门3 土地复垦

5、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 6至 9元县国土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

6、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4 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每平方米 5至 10元县国土部门5 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

7、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占用一般耕地的69 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 40%计征县国土部门 5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6 不动产登记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1194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县国土部门 6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四、县环保部门7 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

8、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 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 号;省政府令第 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8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168 号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环保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

9、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0、7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 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 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

11、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8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

12、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9 污水处理费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 号; 省政府令第 183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 号;望价201526 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城市污水处理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

13、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4、 9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六、县农业部门 10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 号在我县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 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 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

15、的 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 5-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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