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专项监督交底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管理的通知(仑建【2021】89号)规定,结合我区检测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监督交底如下,望各方主体认真执行。 一、同一单位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下列(一)至(十七)项试块、试件及构备件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原则上必须按照质监站签发的检测登记表要求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检测(个别检测项目因检测机构条件限制不能实施的,但其检测项目也应在同一家检测机构受理大厅内送样受理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为按质监站签发的检测登记表要求委托检测的、应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检测而未委托的或未按规定擅自委托多家检测机构检测的、检测数量不足等问题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二)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试验; (三)砌墙砖机砌块强度试验; (四)建筑用砂(海砂、淡化砂)常规检测; (五)建筑用卵石碎石常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