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海商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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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商法,绪 论,1,对海商法概念的理解,海商法规范或调整什么法律关系?海商法有哪些主要制度?海商法的根本法律属性是什么?海商法有什么不同于其它法律的特点?海商法到底是什么法律? (广义与狭义),2,船舶物权 所有权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船舶法律地位 国籍航行权沿海运输权,船舶管理 登记安全,有关海运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或者旅客间航次租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海上侵权船舶碰撞 海洋环境污染,海上特殊风险共同海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海商法(广义)的主要制度,Homework:,请阐述你对海商法概念的理解。海商法的历史发展给予我们什么启示?请从海商法

2、的历史发展角度谈谈海商法未来发展之途。,5,海商法,船 舶,6,对船舶概念的理解,什么是船舶?船舶的定义(ARTICLE 3)为什么要给船舶“身份”?船舶的国籍船舶究竟是什么?船舶的法律属性海商法(广义)通过哪些具体规范来调整“船舶关系”,7,船舶的国籍意义,公海:自由航行权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权(the Innocent Passage)国际航行海峡:过境通行权(the Transit Passage)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非经准许,不得进入)本国领海与内海:沿海运输权,8,船舶国籍的取得 登记注册 (Registration),注册条件:船舶所有人国籍本国资产所占比例船员国籍船舶证书分类:开

3、放注册(Open Registry)与方便旗(Flags of Convenience)严格注册( Closed Registry )注册登记(国籍)与权利登记(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的区别:注册登记为取得“身份”与权利,实现其作为运输工具的基本功能权利登记为财产权利的登记,用以对抗第三人,9,方便旗产生的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挂方便旗的船舶的船东:美国、希腊、日本、香港和韩国以图逃避国家重税和军事征用自由制订运价不受政府管制自由处理船舶与运用外汇自由雇佣外国船员以支付较低工资降低船舶标准以节省修理费用降低营运成本以增强竞争力开放登记国家:利比里亚、巴拿马、塞浦路斯、新加坡、巴拿马及百慕

4、大等,10,严格注册以美国为例,吨位要求:船舶至少5吨船舶所有人国籍要求:美国公民个人所有;合伙、信托、联营或其它实体所有,但其所有成员须为美国公民,并根据美国或一州的法律拥有船舶的物权;合股关系的主要合股人为美国公民,且合股关系中的控制利益为美国公民所有;根据美国或一州的法律成立的公司,其董事长或其它主要行政负责人和董事会主席为美国公民,非美国公民董事不能超过法定人数的大多数;美国政府或州政府所有船员国籍要求:只有25的船员可由非美国公民担任;只有美国公民可以担任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11,船舶的国籍中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五条取得中国国籍第二条沿海运输权第四条沿海运输权,12,Home

5、work:,船舶的国籍对船舶究竟有何意义?开放注册登记对海运业会产生哪些影响?船舶在中国注册应具备哪些条件?为什么中国海商法要求在中国注册的船舶应具备这些条件?请阐述你对海商法意义上“船舶”这一概念的理解。,13,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应包括哪些权利?如何实现这些权利?Article 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有哪些方式?为什么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都应当登记? Article 9与其它财产共有相比,对船舶共有的规定有何特殊之处? Article 10 Article 16,14,船舶担保物权,对概念的理解何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有哪几种?船舶担保物权包括哪几种?又有何特殊之处?船舶优

6、先权何为船舶优先权?(Article 21)它有何特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 (Article 22)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受偿的顺序依照什么原则确定? (Article 24 Article 23)船舶优先权在哪些情形下取得、转让(Article 27)、消灭(Article 29 Article 26)?,15,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何为船舶抵押权(Article 11-1)?谁可设定船舶抵押权(Article 12, Article 16) ?船舶抵押权设定有何形式上的要求(Article 11-2)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有什么意义?未经登记船舶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7、? (Article 13)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哪些?同一船舶上是否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对它们的受偿顺序有何规定? (Article 19)船舶抵押期间,对抵押船舶的转让有什么规定? (Article 17) 对船舶抵押权的转让有什么要求? (Article 18)船舶抵押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16,船舶担保物权,船舶留置权何为船舶留置权(Article 25)?普通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有什么区别?谁的船舶可以作为留置权的标的?哪些债权可由船舶留置权加以担保?船舶留置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其它各船舶担保物权的行使有何异同?各船舶担保物权优先级别是如何规定的?,17,船舶优先权特点,法定性:由法律规

8、定,而不通过双方合同规定(海商法 Article 21)优先性:此为设立优先权的目的(海商法 Article 21)依附性、秘密性:随担保的主债权产生而产生(Article 26)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行使,中国由法院行使,不认可“对物诉讼” (Article 28),18,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受偿顺序,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

9、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19,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20,举例说明,A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船舶自身危险,遇B船救助而脱险。进入目的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妥当,使得港口理货人员某甲坠仓身亡。随后,

10、由于船舶走锚,又撞坏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C拖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21,普通担保物权与船舶担保物权,不动产的抵押权动产的质押权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22,船舶抵押权的标的,船舶(Article 11)在建中的船舶(Article 14)及于船舶保险赔款(Article 20),23,普通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担保法第84条,造船合同修船合同,24,船舶留置权标的及担保的债权, 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 船舶经营人的船舶 修船费用 光船租船人租用的船舶 修船费用?打捞

11、方对被打捞船舶 打捞费用?救助方对被救助船舶 救助费用?承拖方对被拖物 (Article 161) 拖航费用,25,船舶担保物权的行使及债权的实现,行使担保物权优先权 申请法院扣押抵押权 申请法院扣押留置权 自行留置,实现债权申请法院拍卖申请法院拍卖申请法院拍卖,26,船舶担保物权之间顺序,1、各种担保物权之间的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2、船舶优先权之间的顺序: 船员工资、报酬 人身伤亡赔偿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 海难救助报酬 侵权责任 3、船舶抵押权之间的顺序: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BACK to “担保

12、物权”,27,Homework:,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担保物权有什么关系?与普通担保物权相比,对船舶担保物权有何特殊规定?为何有这些特殊规定?船舶担保物权与各自担保的主债权关系如何?请陈述各船舶担保物权的取得、消灭的情形。海商法对各船舶担保物权优先级别是如何规定的?为何如此规定?与船舶所有权登记相比,船舶抵押权登记不同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船舶抵押权登记有何意义?,28,海商法,船 员,29,船 员,谁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员?(Article 31)船员的种类有哪些?其各自相应的职责是什么?如何取得船员的资格? (Article 32 Article 33)船舶上船员的配备应考虑哪些因素?对船员任用和

13、劳动应适用哪些法律或规范? (Article 34)船长有哪些方面的职责?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怎么办?(Article 40),30,船长的职能,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职能(Article 35 Article 39)警察职能(Article 36)公证职能(Article 37)应变职能(Article 38)代理职能签发提单(Article 72) 订立救助合同(Article 1752),31,海员协议的一般内容,()海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其出生地; ()订立协议的地点及日期; ()海员从事服务的船舶的名称; ()如为国家法律所规定时,全体船员的人数; ()承担的航程,

14、如能在订约时决定者; ()海员所担任的职务; ()如属可能,海员须报告上船服务的地点及日期; ()海员给养的标准,如国家法律未另作规定时; ()工资数额; ()协议的终止及其条件; ()海员(在同一轮船公司服务满一年后)每年给予的工资照付的假期,如此种假期为国家法律所规定者;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32,Homework:,船员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为更好规范船员市场和保护船员利益,在法律层面应如何处理目前船员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3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什么是合同?何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它有何特点?有哪些种类海上运输合同?不同种

15、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有何差别?承运人有哪些主要义务?承运人有哪些主要权利?托运人有哪些主要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35,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Article 47)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义务(Article 48)承运人不得不合理绕行的义务(Article 49)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Article 50)货物损失的责任(Article 54)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责任(Article 72),36,承运人的权利,承运人免责的权利(Article 51)承运人限制其责任的权利(Article 56 Article 57 Article 58)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

16、(Article 69)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权利(Article 87),37,托运人的义务,(航次租船合同下) ,托运人应提供约定的货物的义务(Article 100)托运人妥善包装和如实申报的义务(Article 66)托运人托运货物手续、单证齐备的义务(Article 67)妥善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Article 68)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Article 69)托运人过失的赔偿责任(Article 70),38,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什么是提单?它有哪些作用?(Article 71 Article 80 )有哪些种类的提单?提单上应记明哪些事项? (Article 73)提单对于托运人与收

17、货人分别起何种证据作用? (Article 76 Article 77 ),39,提单的种类,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Article 74)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Article 75)及其保函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Article 79)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和联合运输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40,提单的种类,直达提单(DirectB/L):承运人签发的由起运港以船舶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如起运港的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须在转船港换装另一船舶运达目的港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如果货物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运达目的港,而其中有一段是海运

18、时,如海陆,海空联运或海海联运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ThroughB/L) 。所以转船提单实际上也是联运提单的一种。而联合运输则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时,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提单,称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或多式联运提单。,41,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定义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早于实际装船日期预借提单: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完时签发。实践:托运人出具保函风险:承运人责任,4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就海上货物运输中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划分,目前已有哪些国际公约?其产生的背景如何?“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

19、牙规则”作了哪些修改?“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哪些区别?,43,有关的国际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海牙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44,有关国际公约的背景,海牙规则自1924年制订以来,至今已有近80个国家承认。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该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

20、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海牙维斯比规则,(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这三个规则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45,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比较,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4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何为航次租船合同?(Article 92)航次租船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Article 93)多式联运合同何为多式联运合同?(Article 10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有何不同? (Article 104 Article 1

21、05 Article 106 )针对多式联运,有哪些国际性法规?,海商法复习,48,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责任分担制: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单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在多式联运中由经营人对整个多式联运过程按单一规范负统一的责任,最符合多式联运特点的责任制度,经营人和货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消除了由于各区段承运人相互推卸责任所带来的隐患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49,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各区段运输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即由经营人对集装箱的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灭失、损坏

22、或延期交付的赔偿限额,则根据各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海上区按海牙规则,航空区按华沙公约。对于损失区段发生不明的情况,推定该货损发生在海上,多式联运经营人按海上运输法律承担责任缺点:责任制度不确定,随发生损失区段而定,事先难以掌握优点: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发生损坏区段承运人所负责任相同,使组织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不承担不同责任的风险,便利了多式联运的组织工作和多式联运的发展,50,有关多式联运的国际法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

23、oods, 1980) :于1980年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至今未能生效, 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1991) :1991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与国际商会共同制定,是一项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51,Homework:,提单对于托运人与收货人分别起何种证据作用?为什么中国的“海商法”把航次租船看作一种海上运输合同,而不是一种租船合同?中国的“海商法”法典为什么会以“海牙规则” 为基础,适当参考“汉堡规则

24、”的规定?假设你是某个国家海运行业的主管部门首脑,你所代表的国家现在正考虑加入或批准“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你认为哪个公约会对你的国家更有利?,52,海商法,船舶租用合同,53,几种租船运输方式的区别,船舶租用合同,当事人订立的船舶租用合同与海商法有关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Article 127) ?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有何形式上的要求(Article 128) ?何为定期租船合同?有哪些国际上通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 (Article 129) 定期租船合同应有哪些主要内容? (Article 130) 何为光船租赁合同?有哪些国际上通用的光船租赁合同格式?

25、(Article 144) 光船租赁合同应有哪些主要内容? (Article 145) 何为光船租购合同?它与光船租赁合同有何不同之处? (Article 154),55,Homework:,何为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租用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有何本质区别?国际上是否有针对船舶租用而制定国际性公约?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船舶租用合同”有哪些强制性规范?为什么?,56,海商法,海上拖航合同,57,海上拖航合同,何为海上拖航合同 (Article 155) ?海上拖航合同得订立有何形式上的要求(Article 156) ?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有何区别?承拖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被拖方有哪些

26、主要义务?海上拖航中,出现损害时如何划分赔偿责任?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损失赔偿责任(Article 162) 拖带双方对第三人的责任(Article 163),58,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59,承拖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拖船使之适航、适拖(Article 1571) 指挥拖航作业合理尽速,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请求拖航费(Article 161) 被拖物的留置权(Article 161),60,被拖方的主要义务,提交被拖物并使之适航(Article 1572)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保证港口的安全(Article 160)及时接受被拖物支付拖航费及其它费用,61,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损失赔偿责任,自由

27、约定原则过失责任原则,62,海商法,船 舶 碰 撞,63,船舶碰撞,何为船舶碰撞?(Article 165)关于船舶碰撞有哪些法律规范?船舶碰撞可因哪些原因引起?对船舶碰撞如何分类?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何为“船舶碰撞互有过失责任条款”?它有什么意义?船长在船舶碰撞后应注意哪些问题? (Article 166),64,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规范,国际性规范: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主要海运国加入,获得最广泛的承认。废除“推定过失原则”,即推定违反航行过失的船舶,造成船舶碰撞确立“过失比例原则”:在此之前,英国和美国都实行“平分过失原则”,但过失比例原则不适用于 造成的第

28、三方人身伤亡。 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程序性规范,尚未生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规范,国内规范: 海商法第八章、 海上交通安全法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66,何为过失?海商法意义上的过失与民法意义上的过失有何区别?,碰撞的分类,过失碰撞单方过失(Article 168)双方过失(Article 169)无过失碰撞(Article 167)过失不明碰撞(Article 167)故意碰撞,67,碰撞中的过失,民法意义上的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没能预见,以至于发生损坏结果海商法意

29、义上的过失:以通常的技术和谨慎要求的航海人员具有良好的船艺和遵守避碰规则时,应当预见碰撞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应该防止碰撞损害而没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68,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计算,损失类型:财产(又分为船舶、货物、船上其他财产和其他损失)和人身 财产损失赔偿依据:“最高院1995年规定” ,该规定和民法通则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即赔偿应当尽量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人身伤亡赔偿:目前无完整的法律规定,但一般只限于赔偿能以金钱计算的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失等。1991年最高院有一个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只适用于涉外案件,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赔偿原则:恢复原状原则;

30、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船舶赔偿货物赔偿人身伤亡赔偿,船舶碰撞互有过失责任条款,这一条款的产生是由于美国法下曾规定 互有过失碰撞的船舶不论责任大小各负50的责任,而且对货损互负连带责任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使载货船舶的所有人能 收回其间接支付给本船货物的全部损失金额的501975年后,美国法的情况已有变化。,71,船舶碰撞互有过失责任条款的影响,4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假设甲船货损为400, 000元,甲船与乙船过失比例为30: 70%,则:按中国法律,可获得多少赔偿?按美国法律(未订有“互有过失责任条款”),可获得多少赔偿?按美国法律(订有“互有过失

31、责任条款”),可获得多少赔偿?,280,000元,海商法,海 难 救 助,73,海难救助,何为海难救助?成立海难救助应满足哪些条件?(Article 171)关于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有哪些?海难救助的形式有哪些?如果根据合同进行救助,合同在事后是否可以变更(Article 176) ?海难救助的救助方有哪些义务? (Article 177)海难救助的被救助方有哪些义务? (Article 178)海难救助的被救助方的船长有哪些权利义务?海难救助的救助方有哪些权利?海难救助后,谁有权请求救助报酬?实施海难救助的人(Article 179) (包括姊妹船(Article 191)和国家主管机关(Ar

32、ticle 192))救助报酬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Article 183) 如何确定救助报酬?,海商法复习,关于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国内法规范:海商法第九章。 国际法规范: (1) 1910年救助公约(1913年生 效,1967年修改,有近50个参加国) (2) 1989年救助公约,75,1989年救助公 约,扩大救助标的的范围增加特殊补偿条款明确船长代表船货双方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增加被救助人的义务:接受获救财产,提供担保,先行给付,76,海难救助的形式,纯救助(pure salvage)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 ,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当遇险船 不同意救助时,应明确拒绝。 合同救

33、助(contract salvage)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 行的救助。为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又分为:船长在危险中签订的救助合 同危险过后签订的救助合同。 最常用的标准救助合同格式:劳氏救助合同,77,劳氏救助合同格式的主要内容,救助报酬的确定:应该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在伦敦仲裁决定。 获救财产的送达地点:约定地点,或达不成一致时某一安全地点。 救助报酬的担保:救助人应当在救助工 作结束后立即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尽早将需要提供的担保金额通知劳埃德委员会和财产所有人,并由后者提交前者,78,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法律所承认被救助物:船舶和其他财产(Article 172 Article 173)处

34、于真实的危险当中: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不问危险的起因(Article 171)有自愿而为的救助行为(非自愿救助的情形无权请求救助报酬)救助行为有效果才能获得救助报酬 (Article 179),79,海难救助概念的实例,扑灭航行的海船上的火灾,抢救船上货 物。 代遇难船指挥,使其转危为安。 为遇难船提供工具、设备或燃料等。 将遇难海船拖带至安全地点。 帮助打捞坠落海中的卫星。 捞起海中的漂流财物。,不属于海难救助的实例,对遇险的近海钻井平台提供帮助对遇险船舶上的人进行救助。 船员对正在失去控制的船舶冒险进行抢修,81,非自愿救助,受法律约束的救助人命救助(Article 174 Ar

35、ticle 185)碰撞后互救(Article 166)受前合同约束的救助遇难船员救本船:基于雇佣合同遇难船上旅客救本船: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引航员、拖轮救本船:基于雇佣合同(Article 186-1)被救助方拒绝救助(Article 186-2),82,被救助方的船长权利义务,代表船舶所有人和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的权利(Article 175)施救义务(Article 38)防止损失扩大义务,83,对遇险的船舶和财产的救助,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Article 179)在救助中对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Article 182)在救助中救助人命的,获得合理份额的权利(Articl

36、e 185)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要求被救助方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的权利以及留置被救助物的权利(Article 188),否则,可请求强制拍卖(Article 190)请求先行支付救助款项的权利(Article 189),救助方的权利,“救助报酬” 、 “特别补偿”与“救助款项”(Article 172 )有何区别?,84,“救助报酬” 、 “特别补偿”与“救助款项”,救助报酬:救助方因救助取得效果而针对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获得的报酬特别补偿:其目的是在救助中鼓励救助方保护环境,并且只能取得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救助款项:救助方因为提供了救助服务而依法律或者合同获得的(包括救助报酬、酬金

37、或者特别补偿在内的)任何款项,85,救助报酬的确定,两个原则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价值(Article 180-2)救助方有过失或故意的,减免救助款项乃至 赔偿(Article 187)十项因素(Article 180-1),如何确定获救价值?(Article 181),86,Homework:,构成海难救助的条件有哪些?如何理解 “海难救助”中“船舶”的含义?从“1910年救助公约”到“1989年救助公 约”,其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为什么会发生这些变化?在中国“海商法”法典中有关海难救助的规定,如何鼓励救助方对人命进行救助以及保护环境?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船长有哪些

38、权利与义务?为什么说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87,海商法,共 同 海 损,88,共同海损,何为共同海损?它与单独海损有何不同?共同海损成立有哪些要件? (Article 193)“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什么性质的国际规范?它所规范的共同海损的形式有哪些?如果共同海损是因为过失引起,过失方应如何承担责任?何为共同海损理算?如何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如何确保共同海损受益方分摊共同海损?(Article 202),89,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损失的发生原因不同:共同海损: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单独海损: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直接造成,非有

39、意而为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同共同海损:因为了共同安全或共同利益,故共同承担单独海损:由过失方承担,否则,由受损方自行承担,90,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不同版本:1877年;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1990年;1994年 1994年版本组成:解释规则、首要规则、字母规则、数字规则 性质:民间规则(不是国际公约!而是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抛弃货物、燃料、船舶属具的损失(但因抛弃而发生的污染损失不为共同海损)扑灭火灾导致的损失(无论是因自然灾害还是船员过失引起火灾)切除残损物的损失有意搁浅及其进一步起浮造成的损失机器和锅炉的损坏:为使搁浅船起

40、浮而超负荷使用机器和锅炉(应有效果)因共同危险而用作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的损失因共同危险而卸载等过程中遭受的损坏,如封舱灌水灭火:被火烧毁及烟熏火烤的部分不是共同海损灌水水损部分为共同海损,船遇大风浪,桅杆折断,船长下令砍去剩余部分,不慎将甲板上的货物带下海去:先折断部分不是共同海损切断部分不是共同海损带下海的货物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费用,救助报酬(但特别补偿未列入共同海损)修理费用(船舶因共同海损而进行修理)避难港费用(Article 194)代替费用(Article 195)垫款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Article 201)共同海损理算费用,93,共同海损理算步骤,确定共同海损

41、损失金额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Article 199)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率损失率共同海损各损失总和共同海损各分摊价值总和 确定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分摊金额各分摊价值金额共同海损损失率 特殊情况的分摊(Article 200),94,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共同海损损失牺牲费用 1、共同海损牺牲:物质的损失 (Article 198)船舶部分损失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或合理贬值 全损船舶估价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费船舶剩余价值 货物灭失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节省的运费 损坏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出售货物所得 运费损失应付运费节省的营运费用 2、共同海损费用:金钱的支出 、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等,

42、三种情形,当已经确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航程中一方的可以免责的过失造成,其他受益方应当参与分摊共同海损。当已经确定事故是由于航程中一方的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无权要求其他方分摊共同海损,还须对其他方一切损失赔偿。当尚未确定事故是否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以及是由可免责的过失还是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即“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依照共同“海损理算与分摊分开进行的原则”处理(Article 197),96,共同海损理算与分摊分开的原则,先推定航程中进行的各方均无过失的情况下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然后共同海损分摊之前,确定事故是否是由于航程中一方的不可免责的过失引起,如果是,其他非过失方就无须参与分摊

43、共同海损;如果不是,其他非过失方则应按本章其他条款规定参与分摊共同海损;在此过程中,非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要求赔偿(诉讼法:反诉),过失方可以进行抗辩。,97,Homework:,为什么在海商法中规定共同海损制度?共同海损成立有哪些要件?共同海损的形式有哪些?如果共同海损是因为过失引起,过失方应如何承担责任?,98,海商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99,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什么是船舶油污损害?对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有什么特点?针对船舶油污损害的立法有哪些?各自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00,船舶油污损害的概念,船舶油污损害: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后,溢出或排放油类物质而导致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

44、故后,为防止或减轻损害而采取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进一步造成的损害),101,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点,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有损害,就应承担责任高额赔偿责任限制:远超出一般的责任限额赔偿责任的强制保险:可直接对保险人索赔货主分摊油污损害:货主设立特别基金,102,有关的立法,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油污责任公约或“CLC1969”),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加入,并于同年4月29日对中国生效1984年议定书:未生效1992年议定书:已生效,我国未加入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作为对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1978年10月16日生效,我国未加入1984

45、年议定书:未生效1992年议定书: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返回“船舶油污损害赔偿”,103,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0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项什么制度?它与普通的赔偿责任制度有什么区别?历史上出现过哪些种类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为什么在海商法中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范有哪些?哪些人可以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他们是否在如何条件下都可以申请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 (Article 209)申请人是否可以对所有的债权都可以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哪些属于限制性债权(A

46、rticle 207) ?哪些属于非限制性债权(Article 208) ?对于限制性债权的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Article 210 Article 211)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有什么意义? (Article 213 Article 214)某艘船舶发生数个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事故时,应如何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Article 212),10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法定主体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普通的赔偿责任:恢复原状有限责任制度和无限责任

47、制度,10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方法,委付制:法国,船东对人的损害负无限责任,但其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后,免除其所有的责任执行制:德国,因船舶发生的债务,只能针对债务人的海上财产执行 船价制:船东的赔偿责任限制在船舶的价值及运费之内金额制:英国,根据船舶的吨位确定其赔偿限额(船舶吨位X每吨赔偿额)并用制:美国,并用“船价制”和“金额制”,以高者为准,依据1957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责任主体:船东、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雇员与实际的损失无关向法院申请才能实现,依据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雅典公约责任主体:承运人及雇员与实际的损失货伤亡相关根据合同或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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