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建筑行业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有效地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建设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佛山市南海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我区建筑行业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使用范围为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行业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办公室和有关单位、企业要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重大事故按规定分为四个等级,具体标准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