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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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博罗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新要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 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强和规范博罗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的管理,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粤委办201713 号)和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资金是博罗县本级财政预 算安排

2、、博罗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 政局” )和博 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 简称“县科工信局”)共同管理,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进技术成果转移扩散所使用的研究开发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现代农业、技术创新、 产学研合作、社会 发展与公益研究、县拔尖人才课题研究以及技术创新专业镇平台建设等。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一)在博罗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2(二)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博罗县内。(三)开展的

3、研究开发活动应注重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提高技术成熟程度,以转化应用为目标,并有明确的产业化前景。第四条 资助资金支持项目采用事前一次性资助的支持方式。第五条 职责分工:(一)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组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县科工信局组织资金申报、审核;审核县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办理项目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项目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二)县科工信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确定具体资金资助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等,组织到期项目的结题验收。(

4、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编制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结题验收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第二章 项目管理流程3第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程序:(一) 县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博罗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按照科研项目重要程度分类,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区间。县科工信局和县财政局通过网站和博罗县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发布通

5、知和申 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涉密 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和市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自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止不少于 30 天,以保 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二)申请单位依据项目资金申报指南,通过管理平台(http:/ 提供纸质资料)。(三)县科工信局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在管理平台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版,会同 县财政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专家评审阶段;在管理平台公布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

6、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四)申报项目资金的项目必须组织合规性、可行性论证。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信用记录以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评议或审核。采取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评审由管理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业专家,保证专 家评审咨询的独立、客观和公正。4第七条 项目资金项目评审推行网络评审。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网络技术评审;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第八条 对按规定批准立项的项目,

7、县科工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县财政局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承担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项目合同书管理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细则(试行)(粤科规范字20182 号)执行。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 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承担

8、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5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截留、挪用 财政 专项资金之一的,按相关规定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记入“黑名单” ,限制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相关资格 5 年,并向社会公开其信用信息。第十三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 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9、并将使用情况报县科工信局;2 年后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 目费和计划管理费。第十五条 项目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资金用途不同,具体分为 10 个开支科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直接费用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一)设备费:指在项目

10、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6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 单 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制作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

11、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包含调查 、走访)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 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七)人员费:是指承担单位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属企业的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

12、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7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

13、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第十八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20%;(二)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三)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第十九条 计划管理费,指应用项目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8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

14、督检查、 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县科工信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核定。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题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县科工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科工信局组织,依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科监审字2014121 号)、博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15、于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博科工信201526号)要求进行。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结题申请,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资助额度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1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材料验收方式,也可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资助金额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项目要在结题验收前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经费9决算表和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资助

16、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出具经费决算表和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财务不合格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验收结题须提交的材料:1 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2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3 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4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5 项目绩效自评材料;6 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7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县科工信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项目完成度在 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 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

17、指标, 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并根据项目绩效信息评为合格或良好,其中项目完成度达到或超过 100%的,可评为良好。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不通过的,整改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整改完毕后, 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工10作。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 6 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一) 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三)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四)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五)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六) 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七)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科工信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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