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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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杭 州 市 破 产 管 理 人 协 会 章 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破产管理人服务行为,发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入选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破产管理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支持会员承办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建立会员互助机制,解决会员在破产管理业务中的困难;代表全体破产管理人协调各级法院、司法行政、财税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助建立健全企业退出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本会开展相关活动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人民法院有关公司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的操作规程。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凤起东路 207 号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 B 座 1号楼 10 层。第

3、二章 业务范围2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二)协助会员做好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三)依法建立和管理管理人互助资金,为会员承办无力偿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四)构建管理人交流平台,加强管理人之间以及管理人与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五)开 展 业 务 培 训 , 规 范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 防 范 管 理 人 执 业 风 险 , 提 高 管 理 人 执 业 水 平 ;(六)组织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择优向人民法院推荐其入选破产管理人名册;(七)代表全体破产管理人就行业发展中的事务与人民法院、司法行

4、政、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八)为重大企业重组和破产程序前事项提供必要的协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后方可开展。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管理人和少量个人管理人组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个人3管理人及以后年度新入选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管理人认可本章程的,即具备成为本会会员的资格,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及缴纳会费后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入会后如不再列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只要

5、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继续缴纳会费的,均可保留会员资格,但因违反人民法院规定被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除外。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并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可本会的章程,愿意遵守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二)有明确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根据有关规定,愿意从承办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注入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四)已入选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具备前款第(一) (二)项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有志于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可以向理事会申请成为本会的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

6、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自愿提取管理人报酬承诺书;(二)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三)缴纳会费;(四)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入会程序参照前款第(一) 、 (二) 、 (四)规定,登记于非正式4会员(名誉会员)名册,发给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单位;(三)对本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五)办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时,在符合本会规定的条件下,获得本会资金援助。(六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除前款第(二) (三) (五)项外,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享有与会员相同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三)按期缴纳会费,并按照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从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中提取部分注入管理人互助资金;(四)认真完成法院指定担任的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五)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支持和帮助本会其他会员开展本条第(四)项的工作;(六)履行管理人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七)遵守本会制订的其他规章制度。5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

8、证。秘书处将退会会员从会员名册中除名。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建议人民法院取消其管理人资格等处分。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一)拒不缴纳会费;(二)严重损害协会名誉;(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确定或者本会指定的资金援助义务;(四)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非正式会员(名誉会员)有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终止会员资格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被终止会员资格的,资格终止的会员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仍应当履行。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

9、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由在册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6(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能;(三)制定本会的会费标准及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单位;(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单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

10、临时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30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会员。对章程第十六条第(一) (二) (三) (五)项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若干家理事单位组成,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推荐自然人作为理事会成员。在理事单位任期内,必要时可更换理事会成员,更换人员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

11、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首届理事候选单位,由筹备委员会提出候选单位名单,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以后各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候选名单,会员获得 1/10 以上提名的,也可作为理事候选单位。7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单位(含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四)决定本会具体的业务和工作;(五)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

12、)决定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终止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负责对本会经费进行管理,对会员申报的破产案件资金互助方案进行审核并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结算和回收工作;(十一)决定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十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会长提议及 1/3 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单位 1 家,副会长单位若干家,秘书长 1 名。会长、副会长人8选由会长、副会长单位推荐。会长、副会

13、长单位及其推荐的会长、副会长一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单位有权在必要时更换会长、副会长人选,但人选变更须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破产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三)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行业处分;(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

14、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 1 名副会长代为行使职权。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两者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9(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四)负责协会经费的日常管理;(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单位及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

15、通过后方可任职。首届会长、副会长单位及秘书长人选由筹备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以后各届会长、副会长单位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候选名单,交由会员大会选举。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单位,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单位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单位,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过半数表决通过推选候选单位。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第二十八条 本会届中增补理事

16、会成员(除会长外) ,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本会届中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自未被表决通过时起终止。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家监事单位组成,监事10单位推荐自然人作为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监事长单位 1 家,监事长人选由监事长单位推荐。监事长单位及其推荐的监事长一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在监事单位任期内,必要时可更换监事成员,更换人员经监事会确认后生效。首届监事候选单位,由筹备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监事会

17、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单位(含监事长)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通讯方式必须保障每一位监事单位有表达意见及听取其他监事单位意见的便利。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单位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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