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水、排水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一般规定 (1)降水结束后,集水井、管井和井点孔应及时填实,恢复地面原貌或达到设计要求。 (2)现场施工排水,宜排入已建排水管道内。排水口宜设在远离建(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 (3)施工期间施工排水应连续进行,不得间断。构筑物、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排降水。 (4)施工排水不得在沟槽、基坑外漫流回渗,危机边坡稳定。 (5)排降水机械设备的电气接线、拆卸、维护必须由电工操作,严禁非电工操作。 (6)施工现场应备有充足的排降水设备,并宜设备用电源。 (7)施工降水期间,应设专人对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与变位进行监测,遇异常征兆,必须立即分析原因,采取防护、控制措施。 (8)对临近建(构)筑物的排降水方案必须进行安全论证,确保能保证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稳定,方可进行排降水施工。 (9)采用轻型井点、管井井点降水时,应进行降水检验,确认降水效果符合要求。降水后,通过观测井水位观测,确认符合施工设计规定,方可开挖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