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以备案方式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1.事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2.子项名称: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三、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 号)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3.辽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施备案管理的决定 (辽审改办发201817 号)四、备案机构2附件 2委 托 书:我单位作为 授权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境内责任人,现委托我单位以下人员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相关事宜,代表我单位:办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申领;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递交,共 件。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 务: 手机: 委托权限:提交和接收备案相关文书;接受询问。代理期限: 年 月 日境内责任人: (公章)年 月 日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被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