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宣告无效答辩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我司对贵局裁定的注册商标“xxx”与引证商标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xxxx”在第30类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做出下述答辩:一、注册商标“xxx”与引证商标“xxxx”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理由如下:1.“xxxx”与“xxxx”虽仅一字之差,但文字含义及组成截然不同。文字“xxx”是由“BONWAYKING”音译而来,bon-正确的、好的,way-方式方法,king-成功的,合起来即“用正确的方法做事走向成功”,这是我们对公司的美好寓意,并非从xxxx修改而来,也从未想到过。我国的文字博大精深,就两商标中的文字在含义和意境上,截然不同,“xxxx”中的“情”字更多的侧重感情,而“xxx斋”中的“斋”则更侧重场所。并且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可知,含“xx”的商标有119项,且均被使用于第30类商品,难道这些商标都构成近似商标吗?再者,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