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珠海市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提高学校推广普通话、规范语言文字工作水平,提升学校文化品位,争创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我校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学校用语用字规范化管理制度(一)校园内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1教学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教学用语。2各种集会上的发言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会议用语。3学校各类文体活动和校园广播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宣传广播用语。4校园内的各种交流、交际活动必须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交际用语。5教师要学习和掌握语言知识,加强语言基本功训练,必须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6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与来宾之间交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7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教务处定期检查和评价师生校园用语。(二)校园用字要规范,禁止使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