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阳县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2018 年 9 月修订)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8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1 条(国务院令第 27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 3 条(住建部令 13 号)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出具审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皖价服2012201号 ;皖价服2013105号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
2、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
3、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二、环保部门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16 条、第 20 条;中
4、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29 条、第 34 条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
5、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
6、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三、国土资源部门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开展地质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201 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开展地质勘查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3采矿许可证新设、
7、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4 条;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 10 条、第 11条、第 13 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 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 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 4条、第 5 条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自行编制的除外)4土地(初始、变更、注销)登记、办证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第 26条、第 29 条、第36 条开展地籍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和相应资料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
8、20023号有资质测绘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提供的前置服务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3、提供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