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汇资源网 0山 东 临 沂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118-220.05 -1999计 财 部 纳 税 管 理 标 准1999-10-10 发 布 1999-11-10实 施智汇资源网 1山 东 临 沂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前 言为 适 应 不 断 改 革 发 展 的 企 业 工 作 要 求 , 更 好 的 规 范 岗 位 工 作 , 提 高 企 业 管 理 标 准 ,根 据 山 东 临 沂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 结 合 本 岗 位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 对 原 临 沂 发 电 厂 企 业 标 准 Q
2、/118-220.05-94 纳 税 管 理 标 准 进 行 了 修 订 。本 标 准 自 实 施 之 日 起 同 时 代 替 Q/118-220.05-94。本 标 准 由 山 东 临 沂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山 东 临 沂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办 公 室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山 东 临 沂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财 部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陶 义修 订 : 陶 义审 核 :审 定 :审 批 :本 标 准 于 1994 年 12 月 10 日 首 次 发 布
3、 。1999 年 10 月 10 日 首 次 修 订 。本 标 准 由 山 东 临 沂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财 部 负 责 解 释 。智汇资源网 2临 沂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118220.051999纳 税 管 理 标 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纳 税 范 围 、 税 收 管 理 应 遵 守 原 则 、 发 票 管 理 、 增 值 税 低 扣 项 管 理 、检 查 与 考 核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的 纳 税 管 理 。2 引 用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4、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3 管 理 职 能3.1 在 财 务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下 , 负 责 纳 税 核 算 、 申 报 和 交 税 的 管 理 工 作 。3.2 监 督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管 理 的 政 策 、 法 规 、 制 度 等 。4 管 理 内 容 与 要 求4.1 增 值 税 管 理 原 则4.1.1 销 售 电 力 或 修 理 必 须 交 纳 增 值 税 。4.1.2 增 值 税 税 率4.1.2.1 下 列 各 项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A 电 力B 提 供 修 配 劳 务 。4.1.2.2 下 列 各 项 增 值 税 税 率
5、为 13%。A 矿 产 原 煤B 图 书 、 报 刊 、 杂 志 。4.1.3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按 销 售 额 和 规 定 的 税 率 计 算 , 并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增 值税 额 为 销 项 税 额 。 销 项 税 额 =销 售 额 税 率 。4.1.4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接 受 应 税 劳 务 所 支 付 或 负 担 的 增 值 税 额 , 为 进 项 税 额 。4.1.5 进 项 税 额 的 核 定 :A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B 从 海 关 取 得 完 税 证
6、上 注 明 的 增 殖 税 额 。4.1.6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从 销 售 税 额 中 低 扣 。智汇资源网 3A 够 进 固 定 资 产 。B 用 于 非 应 税 项 目 的 购 进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C 用 于 免 税 项 目 的 购 进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D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或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E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4.1.7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为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低 扣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的 余 额 , 应 纳 税 额 =当期 销
7、项 税 额 -当 期 低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4.1.8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小 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 不 足 低 扣 时 , 其 不 足 部 分 可 以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低扣 。4.1.9 免 税 或 减 税 项 目 应 当 单 独 核 算 其 销 售 额 。4.1.10 增 值 税 的 申 报 工 作 应 于 每 月 10 前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交 纳 。4.2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管 理 原 则4.2.1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应 于 每 月 10 前 申 报 。4.2.2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的 核 定 , 以 当 月 上
8、 缴 的 增 值 税 为 标 准 , 按 7%的 比 率 计 提 上缴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应 上 缴 增 值 税 7%。4.3所 得 税 管 理 原 则4.3.1 所 得 税 上 缴 一 般 与 会 计 年 度 末 一 次 交 清 。4.3.2 所 得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以 全 年 实 现 的 利 润 总 额 为 基 础 , 按 33%的 比 率 计 算 。 于 次月 交 清 。应 交 所 得 税 额 =利 润 总 额 33%。4.4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原 则4.4.1 增 值 税 发 票 应 由 专 人 管 理 , 不 符 和 规 定 的 发 票 不 得 作 为
9、 财 务 报 销 凭 证 , 财 务 部 门有 权 拒 收 。4.4.2 低 扣 税 联 按 时 间 逐 笔 登 记 帐 薄 , 并 装 订 成 册 , 以 备 检 查 。4.4.3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一 式 四 联A 第 一 联 为 存 根 联 , 由 销 货 方 留 存 备 查 。B 第 二 联 为 发 票 联 , 购 货 方 做 扣 税 凭 证 。C 第 三 联 为 税 款 低 扣 联 , 购 货 方 作 扣 税 凭 证 。D 第 四 联 为 记 帐 联 , 销 货 方 作 销 售 记 凭 证 。5 协 调 关 系5.1 财 务 部 门 在 财 务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的
10、领 导 下 认 真 做 好 申 报 、 扣 税 工 作 。5.2 材 料 供 应 部 门 在 采 购 材 料 时 , 应 严 格 把 关 , 努 力 取 得 专 用 发 票 。5.3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对 专 用 发 票 的 开 具 、 低 扣 的 审 计 、 监 督 。6 检 查 与 考 核6.1 本 标 准 的 检 查 与 考 核 在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的 管 理 下 进 行 。6.2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低 扣 税 额 统 计 及 各 项 税 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6.3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查 考 核 , 按 公 司 经 济 责 任 制 执 行 。智汇资源网 4更 多 优 质 资 源 请 登 陆 更 多 优 质 资 源 请 登 陆 更 多 优 质 资 源 请 登 陆 更 多 优 质 资 源 请 登 陆 更 多 优 质 资 源 请 登 陆 更 多 优 质 资 源 请 登 陆 更 多 优 质 资 源 请 登 陆 更 多 优 质 资 源 请 登 陆 更 多 优 质 资 源 请 登 陆 更 多 优 质 资 源 请 登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