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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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士学位部分节选)第三章 学士学位第十二条 学术水平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能够基本掌握一种外国语。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者。 (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道德品行端正,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2.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 者。3.外语专业的学生未通过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

2、者。4.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艺体类学生除外)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 CET)四级考试成绩者。5.考试作弊者。6.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7.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以下(含记过)行政处分,毕业前未取消者。8.原按结业离校,后经考核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凡因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而影响学位授予者,若在校学习期间能充分认识自己所犯错误,待解除行政处分后,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学位。1.获得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学科级竞赛省部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其以上;2.经审核在最新版中国核心期刊目录认可的期刊中,以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身份、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文章;3.毕业资格审查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及其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4.在毕业前,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已领到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5.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特别突出成绩(或事迹) 。上述条款自 2014 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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