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学习记录时 间:2015年7月1日 组织单位: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公司第十三项目监理部 主持人: 张振宇 参加学习人员:蔡建国 董志刚 董汉书 陈怀兰 学习地点:碧玉佳苑住宅小区项目监理部办公室 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8.1.5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 m。8.1.6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 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