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城市质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1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企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明示标准要求产品质量法 (1993 年 2 月通过,2000 年 7 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三款:“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
2、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抽样、检验、异议与复检、监督抽查后处理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安排和实际需要,不定期实施;定期监督抽查:结合重点产业集群、重点产品生产现状,每季度安排1 次,抽查企业比例不低于该产业集群、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总数的 50%。2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企业生产过程是否执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1、 产品质量法 (1993 年 2 月通过,2000 年 7 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
3、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4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听取企业汇报、查阅资料台账、
4、询问(考核)相关人员、核查生产现场、抽样检验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每年以不低于 10%的比例,从每个县(市、区)已经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中随机抽取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导,抽查频次不低于每年 2 次;一般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每年以不低于5%的比例,从每个县(市、区)已经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中随机抽取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导,抽查频次不低于每年 2 次。3全市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 163 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等方式抽查每年不
5、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4 认证认可监督检查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获证组织)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认证认可条例 (2003 年 9 月国务院令第 390 号,2016 年 6月国务院令第 666 条)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等方式抽查认证结果(获证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1% 5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是否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 6 月通过 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6、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
7、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地核查每年组织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总数的25%进行抽查,四年全覆盖。每年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6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计量授权机构)计量监督检查事业单位、企业是否符合获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1.计量法(1985 年 9 月通过,2013 年 12 月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1 年 1 月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
8、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989 年 11 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1991 年 9 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24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5.山东省计量条例 (2004 年 5 月通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
9、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8 号)第十九条 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计量检定或者校准活动。6.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2008 年 6 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107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实地检查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全 覆盖。7组织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事业单位、企业商品净含量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 年 5 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
10、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实地检查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为 25%。 8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实施监督检查棉花、茧丝、毛绒、麻类收购加工企业质量、数量、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等内容1、 棉 花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2001 年 8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14 号 ) 第 十 九 条 棉 花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 棉 花 质 量 公 证 检 验 以 外 的 棉 花 , 可 以 在 棉 花 收 购 、 加 工 、销 售 、 承 储 的 现 场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11、容 是 : 棉 花 质 量 、 数 量 和 包 装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棉 花 标 识 以 及 质 量 凭 证 是 否 与 实 物 相 符 。2、 茧 丝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2002 年 12 月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令 第 43 号 ) 第 九 条 纤 维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可 以 在 茧 丝 收 购 、 加 工 、 销 售 、 承 储 活动 所 涉 及 的 场 所 实 施 茧 丝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茧 丝 经 营者 从 事 桑 蚕 鲜 茧 收 购 、 桑 蚕 干 茧 加
12、 工 活 动 是 否 具 备 规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条 件 ; 茧 丝经 营 者 收 购 桑 蚕 鲜 茧 是 否 按 要 求 进 行 仪 评 ; 未 经 质 量 公 证 检 验 的 茧 丝 质 量 、 数量 和 包 装 、 标 识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和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 茧 丝 的 标 识以 及 质 量 凭 证 是 否 与 实 物 相 符 等 ; 纤 维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设 置 举 报 电 话 并 向社 会 公 布 , 积 极 受 理 有 关 茧 丝 质 量 违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3、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
13、003 年 6 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9 号)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4、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4 年 12 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3 号)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实地现场检查、书式检查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14、 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10%9对纤维制品及其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加强质量监督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6 年 3 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78 号)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事业单位、企业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