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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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省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申报注意事项总 则为落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南省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湘财企201644 号)(以下 简 称省级奖补政策 ),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注意事项。第一章 相关企业及产品管理一、目的为加快推动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保障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及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在湖南省范围内进行销售、登记入户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行相关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二、企业条件(一)生产企业是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湖南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

2、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获得国家许可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且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2、未列入国家严重失信企业名单。3、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其中包括:1)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或授权在湖南省内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车辆销售,省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通过在湖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或授权在湖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车辆销售。2)在湖南省设立布局合理的维修服务中心;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 10 人)、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每家维修服务中心配备不少于 5 个社会公用充电桩,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3、,承诺对社会开放,与全省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及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衔接,并出具承诺书;服务机构设置醒目的充电方位指示牌和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标识;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及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码标价;售后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公示;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应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工作;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报警后,应及时解决;做好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售后服务工作。3)负责指导、协助购车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同时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4)对乘用车的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

4、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 8 年或 12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商用车(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的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 5 年或 20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应承担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4、具备对整车、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等进行3远程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开放相关数据端并实时提供有关车辆产品的有关信息。信息范围包括:整车所处地理位置、整车运行安全状态、行驶里程和充电量,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系统故障等安全、运行和质量信息,企业监控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质保期。(二)销售企

5、业是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参与湖南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销售企业须获得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书面授权,且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合计不低于 300 平米),有固定的经营团队(不少于 20 人)。2、未列入国家严重失信企业名单。3、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同“生产企业” 相应条款)(三)运营企业是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运行服务质量的相关责任人。在湖南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集中推广运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同一个年度内购买并投入运营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其中:新能源客车(

6、城市公交车除外)达到 30 辆,或新能源乘用车达到 300 辆,或新能源专用车达到 50 辆。2、未列入国家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三、产品条件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并当期有效。4(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与上述公告及目录内产品一致。(三)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实时数据监控和数据交换。(四)配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四、信息报告管理凡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均需提交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

7、企业及产品信息报告(以下简称信息报告)。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推广办” )负责对 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管理。整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运营企业的信息报告流程,参见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企业及产品信息报告流程图(附件 1-1、附件 1-2、附件 1-3)。1、整车生产企业:1)省内新能源汽车企业通过所在地市州县经信、财政部门向省推广办提交信息报告;省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其在湖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或授权委托的在湖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通过所在地市州县经信、财政部门向省推广办提交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8、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报告材料清单(附件 2-1)。2)省推广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现场检查。3)省推广办组织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等部门对信息报告以及评审结果情况进行审议。54)省推广办在省经信委网站对报告通过初审的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在公示通过后下达该信息报告通过审核的函。5)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需每月 5 日前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上牌及销售计划月度情况表(附件 3)。2、整车销售企业:1)在湖南省内工商注册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通过所在地市州县经信委、财政局向省推广办提交信息报告。 信

9、息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报告材料清单(附件 2-2)。2)省推广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企业及其销售的产品进行现场检查。3)省推广办对信息报告以及评审结果情况进行审议。4)省推广办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对报告的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公示,并在公示通过后下达该信息报告通过审核的函。5)销售企业需每月 5 日前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上牌及销售计划月度情况表(附件 3)。3、整车运营企业:1)在湖南省内工商注册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通过所在地市州县经信委、财政局向省推广办提交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

10、详见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运营企业及产品信息报告材料清单(附件 2-3)。2)省推广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现场检查。63)省推广办对信息报告以及评审结果情况进行审议。4)省推广办在省经信委网站对报告的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公示,并在公示通过后下达该信息报告通过审核的证明函。五、监督管理省推广办将视情况组织专家对在湖南省内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进行不定期抽检和评估,并组织安排对市场、售后服务体系进行持续的监督。(一)建立产品退出机制。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产品在湖南的省级财政补贴资格:1、相

11、关的产品公告或推荐目录失效,或者被暂停、取消撤销产品 3C 认证证书。2、生产企业或产品实际情况与信息报告材料不一致。3、产品一致性抽检不合格,且未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整改达标。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管理要求的。6、企业发生与该产品相关的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向省推广办报告。(二)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在湘的省级财政补贴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

12、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7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或同一辆车重复申报的。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3、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管理要求的。5、企业发生与该产品相关的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向省推广办报告。(三)被取消湖南省级财政补贴资格的生产企业和产品,须一年后才能重新进行信息报告。第二章 奖补资金申报及下达一、目的为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便捷、高效与资金拨付工作的精准、安全,对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环节

13、进行细化管理并制定相关细则。二、省级奖补资金分类按照省级奖补政策,奖补资金分 4 大类,分别为购置奖补资金、 “绿色公交 ”推广奖补资金、充( 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含公告奖励、销量奖励、运营奖励)。三、具体细则(一)购置奖补资金81、申报条件对在湖南省内购置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按要求提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报告、在湖南省范围内销售、上牌并正常投入使用的新能源客车和乘用车产品,可依照本细则申请省级财政购置奖补资金支持。2、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湖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在湖南省

14、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申报流程申报企业每半年提交一次申请材料,包括符合政策奖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经信、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并逐级上报至省经信委、财政厅。每年 1 月 1 日15 日,7 月 1 日15 日,省推广办组织相关部门受理上一半年度的购置奖补资金申请资料。4、材料审核及资金下达流程省推广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正式出具审核报告后,组织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等部门进行最终审核清算,并将结果在省经信委及省财政厅的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5、奖补标准对购置

15、使用新能源客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 25%给 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对一次性购置(指同一个购9车单位在单一年度内购买的车辆并登记上牌)30 辆以上(不含 30 辆)新能源客车且用于租赁运营的非公交单位,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 3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 1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6、申报材料要求1)证明类材料:省推广办出具的证明其企业及产品信息报告审核并公示通过的函;所报车辆所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次文件(关键页,指包含公告或目录批次的正文首页、包含对应车辆的车辆参数的页面等;下同)、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文

16、件(关键页)、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文件(关键页)、 年度已推广新能源汽车重要参数申报表(附件 4-1-1)及参数值来源的权威依据(如检测报告等);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专用发票、行驶证的复印件或 PDF 文件;申报者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 PDF 文件。2)数据类材料: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汇总自算表(附件 4-1-2)、年度已推广新能源汽车明细表(附件 4-1-3)。(二)“绿色公交 ”推广 奖补资金1、申报条件对 14 个市州、试点县市 2018 年(含)以前新能源公交车占当年公交车保有量的比重达到 85%(含)以上的,可依照本细则申请省级“绿

17、色公交 ”推广奖补资金支持。2、申报主体满足申报条件的市州、试点县市本级政府申报,其中:试10点县市的确定程序如下:(1)每个市州推荐辖区内一个城区公交车保有量大、推广新能源公交车积极性高、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市,并填报附件 5-2-3(需盖章,并附 县市申请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2)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根据市州推荐的名单,综合考虑推荐县(市)城区面积、城区人口数量、综合财力、城区内公交车保有量、城区内绿色公交车数量等因素,评定2 个试点县市。(3)评定的试点县市,将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官方网站上公示 5 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试点县市。(4)试点县市名

18、单一经确定,“绿色公交” 推广奖补政策期内原则上不再发生变更。3、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下达流程对推广达标的市州、试点县市,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原则上于每年 1 月 1 日-15 日统一受理审核上一年度推广达标情况,逾期当年度将不再受理。由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报告,包括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厅、省经信委有关专家审核清算结果后,并将结果在省经信委及省财政厅的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4、奖补标准综合考虑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普及率、推广时间等因素,对 14 个市州、试点县市“绿色公交 ”的推广工作,给予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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