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他类型的小额贷款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三、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具体核算办法。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五、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六、小额贷款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