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协议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3601XK)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拟以资产认购特定中国A股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以资产认购特定中国A股上市公司部分股权、认购股份:指在和相关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参与特定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以合法拥有的资产认购该特定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成为该特定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合法股东)或被特定中国A股上市公司以现金对价或现金+股权形式并购或企业以现金形式并购或被特定收购方以现金对价形式并购。2. 乙方具有多年服务资本市场的经验,有能力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寻找收购方(中国A股上市公司或企业),甲方拟以资产认购特定收购方部分股权,并对甲方进行重组。3.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财务顾问。4. 甲方同意在乙方引荐收购人的同时向乙方出具确认函,对具体的委托事项、引荐的合作对象等予以确认备案。经双方友好协商, 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