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