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土地储备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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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芜湖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草案)草案送审稿 依据与参考芜湖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名称中选择增加“实施” ,更为精准并贴合条款内容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立法的目的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本市所辖各行政区以及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

2、、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参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 号)第一条第二款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适用范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委会) ,负责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决定土地储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部门职责根据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的管理。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3、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以及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参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 号)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参考: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1999 年第137 号)注:该办法 2012 年进行修改,

4、引用为最新条款。第九条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土委会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和管理规范;(二)审议、决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3(三)审议、决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四)审议、决定按收购程序收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五)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七条 【部门职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5、与安置工作,并配合完成收储地块土地报批及农用地转用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配合完成收储地块的不动产权属注销等工作;(四)受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五)承办市土委会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4第八条 【部门职责】市国土局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二)开展储备土地权属调查和登记;(三)依各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的收回手续(四)办理收储地块内不动产权注销登记相关手续(五)组织土地储备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工作;(六)办理拟入库储备土地的确权登记;(七)

6、承办市土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第九条【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二)安排土地储备资金并及时拨付;参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 号)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

7、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5(三)审核并列支土地储备成本;(四)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五)对土地储备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六)承办市土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部门职责】市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定收储地块规划用途;(二)及时研究收储地块规划指标,确定规划红线;(三)及时出具储备土地规划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四)承办市土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市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6(一

8、)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二)负责对收储地块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对收储地块核定征收成本概算;(四)对收储地块内被征收人为法人单位的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审核;(五)承办市土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部门职责】 市土储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三)筹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四)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五)负责土地储备日常工作;参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 号)第五条 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

9、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7(六)承办市土委会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第十三条【部门职责】 市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收储地块征收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分宗地出具征收成本费用决算报告。(二)对以按收购程序办理收储的地块,对其收储补偿金额进行审计确认。(三)对收储地块的收储成本进行审计确认;(四)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十四条【部门职责】其他各部

10、门按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8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第十五条【协调机制】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报市土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参考:江苏省土地储备规划编制规范(试行) (苏国土资发2014232 号)第 3.3 条土地储备规划 土地储备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市规划和其他已批准规划,合理预测规划期内土地储备需求量,对规划期内可收储开发的土 地资源在规模、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第十六条【规

11、划要求】 土地储备规划应当包括一定时期(5-10 年)内城区土地储备的总量、规模、结构类型、区域分布、分期储备方案等。对列入规划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相关部门审批时须严格控制。参考: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02.03 发布)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的有效期限为 5 年至 10 年。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储备土地总量、储备土地补充周期、储备方式及储备资金来源等内容。第十七条【规划编制】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规划、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

12、计划,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参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 号)第四条 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9第十八条【计划内容】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上年度末拟收储土地和入库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二)年度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计划;(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

13、储备资金需求计划。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库管理的土地。参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 号)第五条 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

14、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10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市土储中心应会同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市土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六月底前可调整一次,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参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 号)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第四章 范围与程序第二十条【规划要求】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 号)第七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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