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以及相关安全(AQ)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生产、建设的煤矿。第三条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第四条 省属煤矿(含中央属煤矿、省生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