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作人员考核的科学性与实效性,激发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激情,督促各项工作快速推进、落到实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第二章 考核原则第三条 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岗位、权责与个人工作目标相统一的原则;(二)质量、时限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依托全员全程政务管理平台(OA系统),强化日常工作目标考核的原则。第四条 绩效考核是以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以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通过对完成情况的质量、效益与时限方面的三维考核,以“周调度、月讲评、季述岗、年考核”的形式,科学、客观、公正考核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和能力水平。重点考核完成情况的成效、亮点、创新价值、社会效益以及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内容。第三章 考核方法第五条 周调度。部门按周对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以及目标任务进行明确,并按周控制调度。明确工作人员干什么、怎样干、干到什么程度,如何体现工作的创新和亮点等。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