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补充合同篇一: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相关事宜补充协议附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关于 项目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相关事宜补充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 月 日就 项目签订了合同(以下称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下分别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特签订本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费用支付乙方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审定的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相应价款。第二条:甲乙双方确认并完全同意所有变更/签证均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规定取得,否则均视为无效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第三条:变更/签证形式要求(1)变更/签证签发时间及编号;(2)变更/签证要求事项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及签证单提交的日期;(3)变更/签证的依据(变更/签证通知单、变更/签证完工验收单;现场测量记录、照片或其它影像资料等作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