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三届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二一二年五月八日金标委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一一一 为保证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金标委)秘书处有序、高效开展工作,根据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简称章程),制定本细则。一一一 秘书处是金标委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科技司。一一一 秘书处在金标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四条 负责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标委)日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标准化政策方针,加强标准化工作沟通报告, 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第五条 组织建设金融业标准体系。开展金融标准化
2、工作研究,牵头组织编制与维护金融业标准体系,推动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第六条 提出金融标准化工作规划和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一)协调、组织金融行业标准化工作需求调查、研究和论证。2(二)草拟金融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提交金标委讨论确定后,报国标委和人民银行。对未列入本年度计划的急需项目,按国标委或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组织金融标准制定、修订。(一)根据国标委或人民银行批准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协商落实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明确工作组的组成人员。(二)检查、督办金融标准制定、修订的进度。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 协助工作组完成标准制定(修订)工
3、作。对需要调整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由工作组提出,经秘书处同意,提交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三)确定工作组提交的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方式(工作组自行组织或者秘书处组织),并推动实施。(四)根据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确定的审查方式(会审或者函审),组织金标委委员审查。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二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提交委员。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应当进行会议审查。(五)复核工作组提交的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六)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标准草案征求意
4、见、技术审查和报3批程序按照章程执行。(七)标准制定、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推动标准贯彻实施。(一)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贯彻已颁布标准的措施意见,组织进行标准的宣传解释,必要时组织标准培训宣贯。(二)组织调查、评估已颁布标准的应用效果,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三)收集、分析使用单位对标准的意见,并及时记录归档。第九条 管理标准化工作文档。(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化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以及标准项目过程文件的保管,实现已颁标准的归档备查。(二)负责行业标准的印刷发行,指定专业组织进行行业标准印刷审校及发行。第十条 组织金融标准复审。制定金融标准复审计划并组织复审
5、工作。标准的复审意见应提交金标委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报告,上报人民银行或国标委。如需对标准作重大修改,则按标准制定、修订的工作程序办理;如需废止现行标准,应提出废止建议及其它应予说明的材料。第十一条 加强国际标准化合作。(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TC68 及ISO/TC222 的国内技 术归口工作,提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建4议,经批准后组织落实。(二)推动国际标准化的交流合作,促进国际标准的采标应用。(三)跟踪分析国际标准化的动态,向金标委委员提供国内外有关标准化的信息。第十二条 开展金融标准符合性评估和标准咨询服务工作,推动实施金融标准的认证体系建设。第十三条 组织
6、召开金标委会议。(一)提出会议议题建议,准备会议文件,办理会务工作。(二)起草工作报告。(三)整理、上报、发送会议纪要。第十四条 负责金融标准化的情报工作和金标委网站的日常维护。第十五条 负责金标委经费管理。(一)专人管理金标委经费,建立收支账务,专款专用。(二)报告金标委年度收支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三)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计划内的日常经费使用由秘书长审批。第十六条 承担委员 、联络员、专家和工作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根据金标委决定,办理增补(调整)委员及联络员、聘请5(解聘)专家以及增设(撤销)工作组等的有关手续,维护金标委组成的详细信息。(二)根
7、据金标委章程,负责对金标委委员、联络员、专家和工作组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建议。(三)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联络员,可提出更换建议;对不履行职责的专家,可提出解聘建议;对不履行职责的工作组成员,可予以告诫、劝退,直至终止工作组成员资格。第十七条 组织、协调、指导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第十八条 负责与其它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协调工作。第十九条 承办正、副主任委员和上级主管单位交办的其它任务。第三章 秘书处组成及职责第二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 书长 1-3 人,秘书若干。金标委委员单位联络员自动成为金标委秘书。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聘请专
8、业人士对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提供咨询和给予指导。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 书处可设标准技术审查组、宣贯实施推广组、国际标准化跟踪组。各组由秘书处组建,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标准技术审查组6负责金融标准报批前的预审;负责金融标准出版前的审校;对标准编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为标准制定工作组提供相关咨询。(二)宣贯实施推广组负责宣传金融标准化政策,促进金融企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沟通;组织开展金融标准的宣讲、咨询、服务及培训,推动金融标准的实施;对金融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提出奖惩建议;开展金融标准的应用与技术调查,提供标准立项建议。(三)国际标准化跟踪组负责具体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TC68 及 ISO/TC222 的对口工作,包括国际标准采标、国际标准化动态跟踪及研究、协助推动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