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沪开大委2016 19 号关于印发上海开放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根据中共中央于 2014 年1 月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制定的上海开放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上海开放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暂行办法(试行)等7 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开放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2.上海开放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暂行办法(试行)3.上海开放大学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办法(试行)4.上海
2、开放大学“一报 告两评议” 工作实施 细则(试行)-2-5.上海开放大学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委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6.上海开放大学加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7.上海开放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中共上海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6 日-3-附件 1上海开放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
3、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必须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4-有领导本
4、单位、部门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重将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安排到基层岗位培养锻炼。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上海开放大学所属各单位、部门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基层党总支、校工会、团委等组织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任免依照有关章程规定进行。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条件与资格第六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
5、,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开放教育事业,在学校科学发展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工作实际相结合,在推动事-5-业发展和改革创新中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熟
6、悉开放教育事业的特点和规律,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7、。(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四)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两年以上副处级岗位或管理岗位六级职员任职经历;2.一线教师具有两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3.具有管理岗位五级职员任职经历。(五)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三年以上正科级岗位或管理岗位七级职员任职经历;-6-2.一线教师具有三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3.具有管理岗位六级职员任职经历。(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学校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
8、,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八)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且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提拔担任工会、共青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九)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时,提任处级干部的,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处级干部在换届或调整中未继续任用,回到教学、科研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工作的,不再保留原行政级别。第八条 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
9、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7-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
10、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章 动 议第九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条 学校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书记报告后,在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第四章 民主推荐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三条 处级领
11、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8-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在一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一般包括学校综合管理与服务部门、教学与管理服务部门、社会服务部门、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12、第十六条 处级领导 班子换届,根据会 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学校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五章 考 察-9-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
13、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二十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学校组织部在民主推荐、资格审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并就廉政等情况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后,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 职,可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推直选等方式产生初步人选,报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由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 总支、校工会、团委领导班子进行换届选举的,依照章程规定程序推荐产生的候选人建议人选,
14、由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10-(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第二十五条 对考察对象的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第二十六条 考察
15、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 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四)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交校党委讨论。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情况,应当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 、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校领导、党委委员,综 合管理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科级以上干部、教代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工会小组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等相关人员。民主党派考察对象,还应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所在民主党派负责人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上列范围可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