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长临高速主体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方法,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其它工程质量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三条 长临高速各参建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处理。第二章 事故的划分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及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具体分类及分级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通部1999年2月24日发布)中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事故的报告第六条 质量事件(事故)的发生及报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