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第三条 管理考核应遵循 “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