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环节操作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直接”新十大环节操作规范中工程质量监督环节操作规范要求,切实履行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责,规范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申报交底、检查抽测、隐患整改、竣工监督”四个方面的操作规范,明确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