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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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发展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加强在教学、科研等工作第一线、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促进党员发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保 证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 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 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

2、的 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严格按照党章规 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 坚 持“ 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大致均衡、适度增长”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质量和数量等关系,有领导、有计 划、按程序发展,确保新党员质量。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早播种、早 选苗、早培养、早成熟、早发展” 和“重在培养、主 动建设、积 极推进” 的工作思路, 坚持把具有共 产主义觉悟的优秀大学生、研究生和教学、科研工作第一线的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优秀中青年教师

3、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将发展党员工作 纳入制度化、 规范化的 轨道。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及培养教育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增强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掌握广大教师和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 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师和大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五条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基层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第六条 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 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4、,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努力方向。对进校前提交过入党申请或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和青年教师,党组织要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及时转接有关材料,并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第七条 党支部对申请人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须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审查通过,报 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后,从校党委组织部 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指定 12 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第九条 党支部要按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并要求入党积极分

5、子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学 习情况、 现实表现等。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学生入党还应征求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方面的意 见,并召开群众座 谈会,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必须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在全面分析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发展计划,由院(所)党委(党总支)汇总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计划上报后,半年可作一次调整。未列入 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

6、发展。第十二条 积极分子入党前要经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经培训且考核合格者,颁发 党校结业证书。未获得党校结业证书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党校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 23 年(学生 2 年,教工 3 年)。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可采取函调、外调等方法进行。其主要内容是:本人对 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第十四条 确定的发展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 监督

7、,确保 发展质量。第十五条 党支部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申 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政审材料、共青团员“推优” 表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预审合格后,领取入党志愿 书,正式履行入党手 续。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执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经预审合格后,由党支部确定 2 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 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行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

8、人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如实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第十九条 党支部对手续完备的发展对象应及时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 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党员的 2/3 方才有效。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具体程序是: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 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 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和今后努力方向、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2入党介

9、绍人向与会党员汇报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的审议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工作和学习表现 、政 审结论和进行公示的情况,对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 对申请人能否入党, 进 行充分的讨论。5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才能通 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 2 个以上入党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 应暂缓表决,待通过调查了解后再作

10、决定。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态度、主要优缺点、政审的主要结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后,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按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第二十二条 审批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与申请人进行谈话 。谈话内容应着重了解申 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 动机和现实表现,以及主要优缺点和不足,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

11、见。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经校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未授权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 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支部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或校党委已授权的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学院党委(总支委员)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决定,不能以 传阅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和表决。已授权的党委(党总支)按规定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中签名盖章;未授权的党总支(直属支部)报组织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并报校党委审批。已授权的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 3 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 6 个月。凡无故超 过规定时

12、间而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且退回原支部复议后,再重新上报。授 权审批党员的学院党委在审批后的 2 周内,将接收的预备党员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党总支需将接收预备党员的材料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加盖校党委授权章。对审批同意入党的,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进一步做好思想工作。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等所有入党材料,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保管;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材料,退还所在支部保管。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在申请人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 2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 党员的手续。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

13、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定期组织进行。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 别谈话、听取群众意见、集中培 训、安排社会工作、进行实践锻炼等方式,使他们进一步增强党性,自 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一般由介绍人负责继续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每季度与 预备党员谈话一次,并将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每季度应对预备党员的情况进行一

14、次研究分析,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并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支部的教育和考察,每季度以书面的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 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努力解决思想上入党的 问题。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学生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党组织应将预备党员在本单位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和其他档案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归入本人档案。对于 转入的预备党员,党 组织应 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继续进 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在

15、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在 30 天内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 备党员条件的, 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预备期未 满,犯有 严重错误或违 法违纪, 经逐级审核和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 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 须经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如遇预备期满需要转正时,一般6 个月以内,由原所在党支部讨论;6 个月以上则由进修所在党支部讨论,原所在

16、党支部应将其教育、考察情况,以书面形式转给进修所在党支部。从外单位转入学校的预备党员,入校前预备期已满但因故未能按期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所在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和办理有关手续。原所在党组织已讨论作出延期转正处理的,由接收的党组织在延期内根据原所在党组织的书面介绍和意见讨论其转正问题并办理有关手续。入校不满 6 个月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延期讨论时间最 长不超过 6 个月。具 备党 员条件的,其 转正时间可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需延长预备期的,其延长的预备期起始时间自原预备期满之日算起。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因故未能办理转正手续且组织

17、关系仍保留在学校的,可由原所在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和办理有关手续。但预备期满 6 个月以上仍未回校办理转正手续,以自动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处理。组织关系需保留在学校的预备党员,应以书面的形式定期向原党支部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按期交 纳党 费。党 组织应采取有效的形式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教育。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可根据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证明,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和办理有关手续。否 则,按自动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处理。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本人向党支部提出要求转正的书面申请;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 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由党委组织部进行

18、公示;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作出能否按期 转正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第三十五条 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组织审 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 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以后,负责审批的党组织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预备党员考察表及有关材料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并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保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第五

19、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党员发展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进行指导和监督。校党委组织 部每年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学校各级党组织 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定期 进行检查。党委组织部每年将检查结果上报 党委并进行通报。第三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选拔、配备好专兼职组织员,充分 发挥他们在发展党 员工作中的作用。加 强对 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 ,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 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四十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一经发现,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予以公布。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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