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是否取得产权证房屋用途房屋产权人产权所有人联系电话使用权来源使用期限经营面积是否已经实施拆迁征收(公告已上墙)我(们)已阅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所在地政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政策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