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工程设计业务范围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隧、防洪及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程设计。二、市政工程设计单位有综合性、专业性两种组织形式。三、本标准仅对承担城市给水、排水、燃力热力、道路、桥隧、防洪及园林绿化等8个专业的市政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承担业务范围做出规定,其它专业在未统一制定前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四、综合性市政工程设计单位的级别,按其主体专业级别确定,其它非主体专业按本标准分别确定其承担各专业任务的范围。五、市政工程设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应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办理。六、承担任务范围:(一)取得甲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其主体专业承担市政工程项目设计任务范围不受限制。(二)取得乙级证书的市政设计单位,可承担下列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1给水排水工程:水质无需特殊处理,供水量不超过40000吨日的一般给水工程;管径不大于800毫米的输水管道;人口不超过20万人的城市配水管网。污水量不超过20000吨日的一级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