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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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纺服院党20115 号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党校的建设,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中央关于面向 21 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校是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培训处级干部、后备干部、党务干部、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师生的学校,也是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建工作研究的重要基地。为了

2、适应高校党建工作发展的要求,加大党建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力度,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相应建立二级党校,党委直属党支部联合成立二级党校,二级党校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及学院一级党校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要求参见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党校工作实施细则(浙纺服院党【2009】32 号)。第二章 主要职责第三条 学院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类培训,同时结合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院党建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第四条 学院党校的工作职责是:1

3、、根据学院党委干部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制定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对二级党校的教学进行指导和检查;3、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量化考核;4、加强学院党员之家建设,丰富党校图书资料建设,为党校教学和科研服务;5、加强同兄弟院校党校系统的联系,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党建理论研究,积极承担科研项目;6、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培训党内外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干部。7、配合学院党委做好中层干部的校外培训选送工作。第三章 组织设置第五条 学院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 简

4、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委员由党委工作部门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由学院党委任命。校委会在党校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学院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对外联系、经费使用、图书资料和档案的管理以及日常行政事务。党校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培训内容第六条 学院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处级干部培训班、后备干部培训班、党务干部培训班、党员(预备党员)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师生的培训班。学院党校教学内容根据不同班次的特点分别确定。处级干部、后备干部培训内容主要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5、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在培训中要紧密结合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院教学、科研以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研讨,同时要把加强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贯穿党校教学的全过程。党务干部培训主要是学习交流党建工作好的做法、新的经验,提高党务工作水平和能力,增强党务干部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开拓创新意识。党员、预备党员培训主要是根据党员的思想实际,进行形势任务教育、世界观和人生观、党的生活、党性党风教育等。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及科学 发展观,使入党积极分子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师生

6、的培训主要内容是党的基本知识、党章、入党的程序和手续、形势教育等,帮助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师生端正入党动机。保障条件第七条 根据学院的实际,学院党校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主要是从学院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干部、两课思政教师中分别选聘。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好党课。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以聘请院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第八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要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活跃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果。第九条 党校学员主要是学院处级干部、后备干部、党务干部、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各类培训班学员在党校培训学习期间,都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第十条 学院党委要给予党校必要的经费投入,保证党校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2011 年 4 月 14 日主题词:党校 细则 通知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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