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尽快组织实施抢救,认真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爆炸事故 (三)特大交通事故 (四)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事故 (五)特大建筑(拆迁)事故 (六)特大中毒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八)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一)平顶山市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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