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的防控急救措施 法 定 职 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2号令(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编制本管理措施。 1为了落实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关于地震应急工作要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必须无条件服从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遣。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时,各级人员应及时协助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合澄清,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抢购。 3在临震应急期间,协助政府做好居民的避震撤离劝告动员工作,情况紧急时配合政府有组织地组织疏散避震工作,协助政府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在临震应急期间,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在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全力支持,阻拦或不予支持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临震应急期内,随时待命,由政府调动。 5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在震后应急工作中,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灾民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要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次生灾害源的紧急防护措施,做好震后恢复生产的自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