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 程 编 号 :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施工招 标 文 件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招 标 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2使 用 说 明 一 、 为 了 规 范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保 障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建 筑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建 设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以 及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汁 价
2、 规 范 等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标 投 标 活 动 的 需 要 , 我 局 对 深 圳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试 用 本 )进 行 了 修 订 , 并 更 名 为 深圳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试 行 本 )(2003 年 8 月 版 )。二 、 深 圳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3 年 8 月 版 )适 用 于 采 用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规 范 (GB50500-2003)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三 、 深 圳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3、(2003 年 8 月 版 )的 主 要 编 写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4、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5、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03);6、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建 设 部 );7、 其 他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四 、 其
4、他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1.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空 格 必 须 按 实 填 写 , 无 内 容 者 或 不 采 用 者 应 用 斜 画 线 表 示 。 招 标 人 在 填 写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空 白 栏 目 、 增 加 或 修 改 部 分 内 容 时 , 应 采 用 与 本 招 标 文 件 不 同 的 字 体 。2.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1 第 3 项 建 设 规 模 应 描 述 整 个 建 设 项 目 的 规 模 情 况 和 使 用 功 能 。3.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1 第 8 项 中 的 工 程 承 包 方 式 目 前 主 要 有 两 种 , 一 是
5、 “包 工 包 料 ”承 包 , 二 是“包 工 不 包 料 ”承 包 。4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1 第 4 项 招 标 范 围 , 应 详 细 说 明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的 具 体 项 目 、 结 构 类 型 等 定 量规 模 和 项 目 特 征 。 分 段 招 标 的 , 应 详 细 说 明 每 个 标 段 的 内 容 、 数 量 等 。5.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l 第 5 项 , 招 标 人 应 写 明 指 定 分 包 的 项 日 名 称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指 定 分 包 的项 目 应 该 招 标 的 应 另 行 招 标 。6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6、表 1 第 6 项 资 金 来 源 , 应 注 明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并 符 合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第 四 款 的 规 定 要 求 。37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l 第 17 项 投 标 担 保 : 投 标 担 保 可 采 用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投 标 保 函 , 投 标 担 保 巨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28 天 内 有 效 , 根 据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规 定 的 投 标 担 保 金 额 应 不 高于 投 标 总 价 的 2 且 不 超 过 80 万 元 。8. 招
7、标 文 件 前 附 表 1 第 18 项 投 标 人 的 替 代 方 案 : 如 招 标 人 需 要 投 标 人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的 则 应 明 确“将 考 虑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替 代 方 案 或 将 要 求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 如 果 招 标 人 不 要 求 投 标 人 提交 替 代 方 案 则 应 明 确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替 代 方 案 不 予 考 虑 ”。9.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1 第 20 项 评 标 方 法 :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明 确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 确 保 评 委 按己 确 定 的 方
8、 法 进 行 评 审 , 根 据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第 四 十 九 条 评 标 方 法 可 采 用 “经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或 法 律 、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它 评 标 方 法 。 对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的规 定 应 当 详 细 具 体 , 能 够 满 足 评 标 的 需 要 。10.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1 第 2l 项 履 约 担 保 : 招 标 人 在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同 时 也 应 向 投 标人 提 供 同 等 数 额 的 支 付 担 保 , 一
9、般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不 低 于 合 同 价 款 的 10%。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中 标 的 ,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合 同 价 款 的 15%。11.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2 第 6 项 投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文 件 保 持 有效 ,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宜 过 短 , 因 在 这 段 时 间 内 要 保 证 开 标 、 评 标 、 定 标 、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备 案 、 签 订 合同 协 议 等 , 一 般 投 标 有 效 期 在 90 120 天
10、 之 间 。12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2 第 8 项 开 标 会 : 根 据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规定 , 开 标 应 当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外 进 行 , 因 此 开 标 会 开 始 时 间 应 同 投 标 截 止 时间 。4目 录第 一 章 致 投 标 人 1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2一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一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二 )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二 、 投 标 须 知( 一 ) 总 则( 二 ) 招 标 文 件(
11、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五 ) 开 标( 六 ) 评 标( 七 ) 中 标 通 知 书( 八 ) 合 同 的 授 予附 件 评 标 程 序 和 评 标 方 法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通 用 条 款专 用 条 款第 四 章 合 同 文 件 格 式协 议 书第 五 章 标 准 、 规 范 和 技 术 要 求一 、 一 般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二 、 特 殊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三 、 工 程 技 术 要 求第 六 章 图 纸一 、 图 纸 清 单二 、 标 准 图 集 清 单5第 七 章 工 程 量 清 单一 、 工 程 量 清 单
12、 的 说 明 及 投 标 报 价 要 求二 、 工 程 量 清 单 格 式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投 标 函 部 分商 务 标 部 分技 术 标 部 分第 九 章 中 标 通 知 书6第 一 章 致 投 标 人本 招 标 文 件 是 依 据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根 据 本招 标 工 程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编 制 的 。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则 ,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已 清 楚 地 反 映 了 工 程 的 规 模 、
13、性 质 以 及 商 务 和 技 术 要 求 等 。 我 们 要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完 全 响 应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取 得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正 式 投 标 人 , 如 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应 于 投 标 截 至 日 七 天 以 前 书 面通 知 招 标 人 。 此 记 录 将 在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招 标 人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人 (盖 章 ): 招 标 单 位 地 址 :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 传 真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联 系
14、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7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一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一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项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规 定1 1.1 工 程 名 称2 1.2 工 程 地 点3 1.3 工 程 规 模及 特 征4 2.1 招 标 范 围5 2.2 招 标 人 指 定 分 包 项 目6 3.1 资 金 来 源7 19.1 采 用 币 种8 4.1 承 包 方 式9 5.1 质 量 要 求10 6.1 工 期 要 求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施 工 总 工 期 : 日 历 天8项号 条 款 号 内
15、 容 规 定11 7.1 投 标 人 资 质等 级 要 求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过 多 时 , 以 方式 确 定 11 名 正 式 投 标 人12 7.1 投 标 人 项 目 经理 资 格 要 求13 7.2 合 格 投 标 人的 产 生 1 符 合 投 标 报 名 条 件 的 所 有 投 标 申 请 人 全 部 参 加 抽 签 产生 11 名 2 资 格 预 审 (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过 多 时 , 以 方 式确 定 11 名 正 式 投 标 人 )14 18.1 工 程 量 的 确 定 工 程 量 清 单 方 式15 18.1 工 程
16、 计 价方 法 综 合 单 价 法16 18.8 投 标 报 价 的上 限 标 底 标 底 下 浮 %17 21.1 投 标 担 保金 额为 投 标 总 价 的 %或 万 元 ( 最 高 不 超 过 50 万元1822.1 投 标 人 的 替代 方 案 允 许 不 允 许1923.1 投 标 文 件份 数 一 份 正 本 , 份 副 本 电 子 标 书20 附 件 评 标 方 法及 标 准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1-A( 不 限 定 幅 度 )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1-B( 限 定 幅 度 ) , 入 围 报 价 的下 限 为 算 术 平 均 值 下 浮
17、%( 建 议 3%8%) 综 合 评 估 法 2-A( 按 评 审 得 分 计 ) 综 合 评 估 法 2-B( 按 评 审 得 分 顺 序 计 ) 2144.1 履 约 担 保金 额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或 万 元2245.1 支 付 担 保金 额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或 万 元9( 二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项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规 定1 招 标 会地 点 :时 间 : 年 月 日2 9.1 踏 勘 现 场 地 点 :时 间 : 年 月 日3 12.2 投 标 预 备 会( 答 疑 会 ) 地 点 :时 间 : 年 月 日4 10.1 公 布 标 底地 点 :网
18、 址 :时 间 : 年 月 日5 25.1 投 标 文 件递 交 地 点 :时 间 : 年 月 日6 20.1 投 标 有 效 期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711.212.113.113.4招 标 人 对 招 标文 件 的 澄 清 或修 补 、 答 疑 的期 限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7 日8 28.1 开 标 会 地 点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9 41.1 发 出 中 标通 知 书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满 30 天 前10 44.1 提 交 履 约担 保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30 天 内 并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时11
19、45.1 提 交 支 付担 保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30 天 内 并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时12 43.1 签 订 合 同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30 天 内10二 、 投 标 须 知( 一 ) 总 则1.工 程 说 明1.1 工 程 名 称 见 前 附 表 1第 1项 所 述 。1.2 工 程 地 点 见 前 附 表 1第 2项 所 述 ( 详 见 第 六 章 -图 纸 、 第 七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 。2、 招 标 范 围 :2.1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见 前 附 表 1第 4 项 所 述 ( 详 见 第 六 章 -图 纸 、 第 七 章 -
20、工 程 量清 单 ) 。2.2 招 标 人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见 前 附 表 1第 5项 。2.3 工 程 总 包 人 拒 绝 按 第 三 章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27.10款 确 定 的 价 格 承 包 暂 定 金 额 工 程 的 ,应 执 行 第 三 章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27.11款 所 述 规 定 。本 工 程 的 工 期 要 求 见 前 附 表 第 7 项 所 述 。3、 资 金 来 源3.1 本 工 程 立 项 计 划 已 得 到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 工 程 资 金 通 过 前 附 表 1第 6 项 所 述 的 方 式 获 得
21、。4、 承 包 方 式4.1本 工 程 承 包 方 式 见 前 附 表 1第 8项 所 述 。5、 工 程 质 量5.1本 工 程 的 质 量 标 准 见 前 附 表 1第 10项 所 述 。6、 工 期 要 求6.1本 工 程 的 工 期 要 求 见 前 附 表 1第 10项 所 述 。7、 合 格 的 投 标 人7.1 投 标 人 资 质 、 投 标 人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见 前 附 表 1第 11、 12项 所 述 ;7.2 合 格 投 标 人 产 生 办 法 见 前 附 表 1第 13项 。7.3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22、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时 , 除 符 合7.1、 7.2款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1)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中 标 后 签 署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对 联 合 体 每 一 成 员 均 具 法 律 约 束 力 ;(2)联 合 体 的 各 成 员 应 当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 并 将 该共 同 投 标 协 议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递 交 给 招 标 人 ;(3)联 合 体 中 标 后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为 履 行 合 同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带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