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保密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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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司发 201459 号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网络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区司法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特制订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网络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2014 年 10 月 28 日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 2014 年 10 月 28 日印发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网络信息系统管理规定2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机关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做到有效利用、严格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第二条 本局信息公开分

2、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种。 第三条 局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产生信息公开方式的审核把关。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由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开相关信息前,局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拟 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三章 信息发布第七条 信息发布是指在区局各类网站和政务微博刊发信息。 第八条 信息发布必须遵循合法、公开的原则,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以及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 3第九条 局机关各部门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员,负责

3、本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条 信息发布必须严格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有无涉密内容、文字数据是否准确、是否涉及政治敏感问题、是否可能引发社会争议等,确保无差错。任何未经审核把关私自发布信息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区局各部门发布的信息,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信息,须由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反响或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须报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第四章 网站和政务微博管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网站包括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网、各司法所门户网站等。政务微博包括高淳司法微博、高淳普法微博。第十二条 网站和政务微博信息更新必须及时准确。日常工作信息 2 个工作日内上传网站,重要紧急信息经局领导审签后立即发布。 第十三条 网站和政务微博信息发布参照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用系统管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应用系统包括区局 OA(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省司法厅开发的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等。 4第十五条 局指定专人负责负责区局 OA 系统和省厅开发的业务信息系统的使用与日常管理。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局机关内外局域网实行物理隔离, 严禁内外网计算机混用。 第十七条 内网计算机不得配置无线模块。内外网禁止共享使用同一台打印机,内网禁止使用具有传真、无线功能的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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